市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江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方案》,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5]22号),鹰潭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鹰潭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卫字[2016]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时提出的“新的希望和‘三个着力、四个坚持’”的总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根据“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切实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各项工作关口前移、落实到基层,确保全市卫生监督工作扎实推进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全面实现。
二、工作目标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新医改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主要体现。要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首先要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其次要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力争早见成效,彰显特色。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及协管网络,实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行政村卫生监督信息员一体化管理;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方式,让群众充分获得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职责明确、服务规范、监管有效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在2015年全面启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2016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乡镇均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核、聘用和指导,完成卫生监督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摸底建档,扩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面;2016年12月31日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更加规范,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有关工作,经市卫计委研究,决定成立贵溪市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李雪章 市卫计委主任
副组长:周启忠 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志勇 市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刘志兵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和信息股股长
徐德林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潘建斌 市卫计委办公室主任
钟 胤 市卫计委财务股股长
李红生 市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
李庆高 市卫生监督所副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和信息股,刘志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项目的协调、规划工作;徐德林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考核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1.成立和充实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依托乡镇或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贵溪市××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每个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应当设置至少2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卫生监督协管员从乡镇卫生院在岗在编人员从事卫生服务人员中聘任,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知识,年龄5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卫生监督协管员由乡镇卫生院推荐,经市卫生监督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卫计委聘用并颁发《卫生监督协管员证》,统一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装上岗。卫生监督协管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单位和市卫生监督所实行双重管理,接受市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领导小组考评。同时,市卫生监督所要相应派出监督人员驻乡镇(或挂点)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
2.落实城市社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为有效集中利用卫生监督资源,城区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委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雄石、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市卫生监督所平时加大对其协管工作督查力度,每月督查不少于2次。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的社区服务机构成立“贵溪市××街道(社区)卫生监督协管站”,其卫生监督协管员设置、管理同上。
(三)聘任基层卫生监督信息员
在农村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配备卫生监督信息员,从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中聘任,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和考核。
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和监测,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城乡居民甄别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液行为,普及就医安全知识。
2.食品安全协管服务: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尤其是食源性疾病(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报告监测工作。
3.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各类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开展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培训。
4.学校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管理开展巡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校医(保健教师)的公共卫生业务培训。
5.公共场所卫生协管服务:定期对辖区内有管理权限的公共场所开展巡查,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宣传有关卫生知识,指导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6.职业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职业病防治宣传、指导、调查,在医疗服务和巡查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及时进行宣传咨询;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7.卫生违法行为协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协管工作。
(二)服务要求
1.建立乡镇和街道(社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档案、工作台账,对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及其协管服务情况建档率达100%。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卫生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报告率达100%、及时报告率达99%以上,报告内容含非法行医及采供血违法案件或线索信息、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涉水性疾病等)信息、疑似职业病患者信息。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各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并开展相关宣传;
2.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的巡查和相关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卫生许可审查、生产经营行为卫生监督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
4.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临时性行政控制、证据保全及查处工作;
5.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业务指导。
6.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二)卫生监督信息员工作职责
1.协助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的巡查工作;
2.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并向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报告;
3.协助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咨询。
4.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绩效考评。
六、绩效考评
(一)市卫计委将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具体考评指标和方法,下达协管服务机构年度工作任务时,对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户数、服务频次、考核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并将其提供的协管服务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纳入考评范围,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落实和群众受益。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分季度对各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进行工作督查考评;各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对村级卫生监督信息点进行考核;市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员,结合平时工作督查,对各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三)考评结果作为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与有关人员的奖惩和绩效工资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协管服务机构由市卫计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七、经费管理
(一)管理原则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经费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5]22号)的规定,卫生监督协管经费(2015年1.55元/人,以后逐年对应)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中单独列出,单独拨付。同时先拿出卫生监督协管总经费的20%作为考核奖励经费,根据市卫生监督所对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用于奖励先进的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分一、二、三个等次若干名,奖励面不超过50%)。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只限用于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开支(包括人力成本支出、宣传材料等相关业务费支出,人员培训、设备装备购置等支出和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所必需的其它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对未开展协管服务的单位不得拨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
(二)资金分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经费年度补助标准和赣卫基层字[2015]22号(逐年对应)文件精神,年度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经费总额分为两部分,其中70%-80%作为固定对象服务经费(指对本辖区所有建档的固定服务对象开展服务的工作经费),另20%-30%作为非固定对象服务经费(指开展日常协管信息报告、违法案件协查、临时性检查任务、突发事件处置、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市卫计委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和项目资金管理;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各项协管服务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管理规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并进行季度工作督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各协管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和信息报送工作。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工作例会、学习培训、档案管理、服务台账、投诉举报、信息报送、经费核算、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行为。
(二)强化督查考核
市卫计委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对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及时报送信息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卫生监督协管站要确定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卫生协管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存档等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率,确保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按时上报,突发卫生事件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严格资金监管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162号)和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5]2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采取预拨与考核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工作,保证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核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克扣、拖欠、挪用。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