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68090064236011117A5292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林志山 | |||||
身 份 证 号 | 441381198309070917 | |||||||
医疗机构地址 | 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东方塞纳23号 | |||||||
所有制形式 | 其他 | 医疗机构类别 | 一级美容医院 | |||||
诊 疗 科 目 | 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 | |||||||
床位数 | 住院床位20张,美容治疗床12张,牙椅4台 | 接 诊 时间 | 8:00-18:00 | 联 系 电 话 | 88333888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 网络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30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6] 32号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 2017年6月30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洪 )医广【2016】第7 - 1 -32号 |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