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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2016年医改监测工作的公告
来源: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6/8/9 字体:

辽卫传[2016]15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医改办:

  为掌握各市医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6年医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函[2016]109号)要求,现就继续做好医改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

  各市医改办负责收集卫生计生、人社、民政等部门数据后填写《地市级医改监测表》(见附件1),并指定专人通过省级卫生计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上报数据。

  二、上报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医改监测是推动各地落实医改任务的重要手段。各市医改办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协调和数据报送,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规范监测上报数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各市医改办要准确掌握统计范围、指标内涵、数据来源、填报时限等,及时上报医改监测数据。省级医改办将登录卫生计生网络直报系统,监督和指导各市按时报送监测数据,并对所有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

  (三)对比分析,确保质量。各市医改办要严格按照《地市级医改监测表》指标解释(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填报,将汇总好的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对比,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要充分分析利用医改监测数据,寻找工作差距,加大医改工作推进力度。

  省卫生计生委体改处联系人:朱一楠

  电话:024-23392317 18900915606

  省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联系人:薛杰

  电话:024-23399570 18940023391

  附件:1.地市级医改监测表

      2.《地市级医改监测表》指标解释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地市级医改监测表.doc
附件2 地市级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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