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农卫〔2011〕514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6月以来,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先后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宁卫医政〔2011〕227号)和《自治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宁卫农卫〔2011〕363号),推动了全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近半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纳入保障范围 对儿童重大疾病保障人群范围内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患儿,具备手术治疗指征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儿适应征和意愿,选择实施介入治疗或手术治疗。两种治疗费用均纳入儿童重大疾病医保补偿和医疗救助范围。介入治疗费用限定标准和手术治疗相同。 二、加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配合协调 (一)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社和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做好儿童重大疾病的宣传和筛查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予以救助。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保障人群、保障范围和费用限定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1号)的要求和有关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救治患儿,并垫付规定比例的医保费用。 (三)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对申请救治的患儿及时审批,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保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做好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服务和医保服务。因工作不到位或推诿、扯皮,导致儿童重大疾病救治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