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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卫生系列计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黄岩卫生局 更新:2016/9/29 字体:

黄岩区卫生计生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公共卫生

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医疗管理

4

医师执业注册

5

放射诊疗许可。

6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8

医疗广告的审查。

9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一类疫苗项目确定及免费接种、免疫异常反应调查补偿

 公共卫生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三)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管理

2

病残儿鉴定

2、法定途径:首次鉴定、再次鉴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

(四)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卫生计生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

(五)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封存材料和设备

执法监督

2

临时隔离应急医学措施

3

强制检疫措施

4

强制消毒

5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6

封存、销毁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7

查封、扣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8

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

9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六)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序号

行政监管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执法监督

2

生活饮用水监督

3

学校卫生监督

4

传染病防治法监督管理

5

血液监督管理

6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7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8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9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护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等。

(七)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以下申诉和控告事项:

序号

申诉和控告内容

法定途径

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

诉讼、调解

2

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处理

诉讼、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处理

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4

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法院诉讼和再诊断、鉴定

5

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法院诉讼

6

不服本单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行政处理

7

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侵权责任法》、《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卫生计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卫生

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

4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5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6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的,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7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8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9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0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11

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14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

15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1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17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18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9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20

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21

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22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23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24

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25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职业防护

26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27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28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29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30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31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32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33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34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3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3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37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38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39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40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4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服务

4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4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4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4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4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4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4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5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5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3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54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55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56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57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58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59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6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61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62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63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64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65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66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的

67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68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69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70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7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72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73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74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75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76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77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78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不合格的

79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80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81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82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83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84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85

人类精子库中精子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86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87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88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89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90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91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92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93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94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95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96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97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98

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99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100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101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02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103

医疗机构违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逾期未改正的

104

医疗机构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逾期未改正的

105

医疗机构未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的,或者医疗机构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逾期未改正的

106

医疗机构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107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108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09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10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11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1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114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115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116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11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118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1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120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121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2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123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124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125

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126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127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128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129

非法采集血液的

130

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131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132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33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134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

135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传染病防治

13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37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38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39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40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141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42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143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44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145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146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147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148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149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50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

151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152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153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154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155

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156

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157

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158

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159

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160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161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162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163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1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165

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

166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

167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68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69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170

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171

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172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173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174

有关单位和人员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175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176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17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178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179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180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181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8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83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84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185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186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18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88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189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190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191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192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的,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93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94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195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196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197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

198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199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200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201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202

建设单位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的

203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

204

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205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逾期不改的

爱国卫生管理

206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逾期不改正的

207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208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逾期不改正的

209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逾期不改正的

210

单位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

211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学校幼儿园管理

212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213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餐饮具集中管理

214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15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

216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217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精神卫生管理

218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219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220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221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222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医疗器械管理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

(二)检举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卫生计生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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