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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通知
来源:武汉人事考试网 更新:2016/9/29 字体:
   

  根据工作需要,湖北省检察机关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主要包括雇员制书记员和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辅助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即198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以上司法辅助工作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即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不限全日制),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4.熟悉法律基础知识,同等条件下,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速录员资格人员可优先聘用;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0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3.具有全日制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不限全日制),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 日。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9月23日后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站(www.hbsrsksy。cn)查询各招聘检察院具体招考人数和职位资格条件,详见《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位公告》(附件1)。
(二)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9月24日9∶00至9月28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主要介绍考试安排、考务流程等)、《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位公告》(主要介绍招聘单位、聘用数量及报考资格条件),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jpeg格式,30KB以下),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填报虚假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报考人员可于9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报考申请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退回补充资料的,可完善个人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9月28日17∶00后,所有报考人员均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请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审查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考生报考同一职位,两次未通过审核,不能再报该职位。
(三)网上缴费确认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29日9∶00至9月30日17∶0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确认,考试费用50元,未按期缴费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缴费后,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可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聘用计划。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10月19日9:00至10月21日17:00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重点考察法律基础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笔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00至11:30,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笔试总分为100分,设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职业技能测试。
(二)职业技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岗位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与职业技能测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中文录入速度及准确率,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不得进入资格复审环节。因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职业技能测试人选。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三)资格复审和面试
  资格复审须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
  1.报名表原件(网上自行下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报名人员提供加盖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采用A4纸型,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各招聘检察院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职业技能测试人选,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当场发给面试通知书。面试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各市、州检察院具体实施。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告另行发布。
(四)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五、体检、考察、公示
  依综合折算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取得硕士学位的;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具有2年(含)以上检察辅助工作经历;
  5.笔试成绩高。(二)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职位
  1.取得硕士学位的;
  2.从事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作,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证书;
  3.从事司法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2年(含)以上检察辅助工作经历;
  5.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1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招聘检察院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由省检察院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各用人单位分别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雇用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七、工资待遇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劳务报酬原则上高于当地劳务派遣(合同工)人员工资收入的40%确定。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相关联系方式详见《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位公告》(附件1)。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027-87325035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及参考要求等咨询,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联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督电话:027-67888626。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1:《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位公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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