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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7/2/10 字体:

 

委机关各科室(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两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19号),现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是《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科室送政法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再正式付印。

(二)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送政法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主要领导签署之日起5日内,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制定科室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公布前,制定科室应将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重点解读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和相关政策内容。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标注。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单位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单位应立足全市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有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单位研究吸收时参考。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征集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对征集的意见不能采纳应说明理由;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按照《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相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或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而擅自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法制办将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威海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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