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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卫生系列计生委行政处罚
来源: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7/2/10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聊卫放射罚字[2015]第001号

被处罚人: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地址:茌平县博平镇中铺街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司明俊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出具诊断性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4、《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由司明俊独立签字的CR诊断报告复印件2份;6.司明俊技师证书复印件1份;7由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赵风宝、谭万亮证明材料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处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聊城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先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5年5月2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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