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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爱国卫生系列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2016年卫生系列城市、卫生系列镇(县城)评审和复审工作安排的公告
来源: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7/5/5 字体:

各市、自治州爱卫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6号)精神,根据《青海省卫生城市、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6年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申报和复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请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的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爱卫办。

 (二)请申报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爱卫办。 

 (三)请各市、州爱卫办按照《青海省卫生乡镇标准》、《青海省卫生村标准》、《青海省卫生单位标准》和《青海省爱卫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青爱卫〔2014〕13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申报的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进行评审,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评审意见报至省爱卫办。

 二、复审内容

 (一)对2012年重新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请有关市、州爱卫办按照《青海省卫生城市标准》、《青海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对所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复查意见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建城区图报省爱卫办。

 (二)根据《青海省爱卫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青爱卫〔2014〕13号)要求,请各市、州爱卫办按照《青海省卫生镇(县城)标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2015年暂缓命名的省级卫生乡(镇)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复审结果报省爱卫办。

 三、复审方式

 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以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全面评估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建工作情况;以抽查的形式对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各项《标准》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卫生创建工作。

 附件:2016年复审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名单

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6年复审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名单

  一、省级卫生城市(县城)

 西宁市:湟中县、大通县

 海北州:刚察县

 海西州:德令哈市

 二、省级卫生乡(镇)

 海东市:

 平安区三合镇

 乐都区高庙镇

 民和县马场垣镇

 互助县南门峡镇、高寨乡

 循化县积石镇、街子镇

 化隆县群科镇、巴燕镇

 海北州:

 刚察县哈尔盖镇

 门源县仙米乡、皇城乡、西滩乡、浩门镇

 果洛州:

 玛沁县大武镇、拉军镇

 甘德县青珍乡 

 久治县索呼日麻乡

 黄南州:

 同仁县保安镇

 尖扎县康杨镇、马克堂镇

 泽库县王家乡

 海西州:

 大柴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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