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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12/13 字体: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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