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考试大纲、命题和组卷;
(二)组织拟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
(四)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
(五)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
(六)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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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
(八)承担考试大纲、命题等专家的培训;
(九)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核对、打印及发放;
(十)农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考点办公室工作;
(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卷、答题卡、成绩单、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
(五)负责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负责收取考试费用;
(五)负责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
(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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