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法律制度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2.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交证明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药前6个月申请换发。
4.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兽药经营企业停业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5.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不得销售农业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6.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符合农业部的规定。
7.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必须取得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8.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9.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10.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11.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2.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13.兽药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