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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黄密室:民国时一位西医引发的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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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回眸

  1927年7月

  西医迷奸妇女案
  
  败露

  西医苏炳麟迷奸病妇被察悉

  西医苏炳麟,为博爱会医员,平日诈财渔色,而受害者众。去年底有某机关职员之妻室,因患乳疮,往博爱医院医治,苏为之割治,已略有起色。苏某对该妇说,如果想速愈而无痛苦,要到其仰忠街医馆诊治,妇不虞其诈,如命而往,每日前往就诊,如是者已数月,仍未见治愈。苏屡次要求为妇洗私处,妇不允。翌日苏告知余毒未消,仍要再割,乃用哥罗方迷药,将妇迷醉,施以奸污。及妇醒觉,见下衣未穿及下体有异状,大哭怒骂。苏笑着对妇说:“不要哭,被人知道,你的丈夫及你的名誉不保,而且我对于妇女如是者,不计其数,有何相干?”妇归家后屡次要自杀,均为家人察觉施救,昨日其夫多方询问,始悉其寻死原因,乃密禀省政府,经省政府察悉实情,大为震怒。乃即密告公安局即日将苏拿办,公安局奉令后,即往苏寓所,将苏拘押返局,候令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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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辱妇女欲自尽,苏某被严办

  西医苏炳麟迷奸某机关职员妻室一案,查该医生平日专以骗才渔色为能事,对于妇女之到诊者,更加注意,多方挑逗,希图达财色兼收之目的。某职员妻室某氏,被迷奸后以忍辱暗服鸦片,遭救后,又投井两次,亦经家人解救,仍悲愤如常,伊夫多方慰问探询,始将前晚被西医苏炳麟迷奸情形泣述。伊夫悲愤异常,即于昨十九日,密报省政府。李委员济深朱委员家骅据报,查确为实情,大为震怒。一以恐给医生畏罪潜逃,二以此种医生继续从业,一日不将其拿获、停止职务,则妇女市民一日必受其奸害,考虑到市政公益,立亲下手令,着公安局即将该医生拘拿惩办。

  苏自被押公安局,多方制造谣言,瞒报医师公会,并请各要人保释,希图推卸罪责。但各要人均知此案证据确凿,无可讳饰,对于请求保释严词拒绝;而医师公会各西医,对于此案亦深悉内情,对于请释,亦严词拒绝。在司法方面言之,据现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五条,对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使不能抗拒而奸yin之者,为强奸罪,处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又同律二百八十三条,被害人因羞耻意图自尽,处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日本法律,在医生业务而犯迷奸罪者,罪加一等。闻省政府拟将此案交司法厅审讯,尽法严办,以为不法医生者儆,并以维护市民生命云。
  
  证词

  希望法律还被害人贞洁

  兹将该惨被迷奸人之词录下:具投词人伍若兰,南海人,为惨被迷奸,忍辱偷生一时,投请严办兽医,以雪奇冤,而维妇女界贞操事。……且恐我妇女界再被此兽医蹂躏,徒死则含冤莫白,贪生则奸人漏网。现在虽天网恢恢,该兽医已为政府捕捉,惟闻其每日四处运动,托人请保,希翼逃法。此等兽畜,应即按律诛灭,以除社会大害,而还女贞操;若一旦狡脱,我身名虽不足惜,其如女同胞之害何!……
  
  审讯

  苏某欲求轻判,执法者不允

  西医苏炳麟迷奸妇人伍若兰一案,自拘押公安局拘留所严重看管候讯后,苏某连日向各方面运动,并请医师公会代为辩护,及以重金贿托某大律师,以便出席法庭曲辩,然各大律师深知此案内情,系违背法律道德人格,均不愿受理,严词拒绝。……闻苏某亦向文审判官运动,希图从轻判决,查文审判官向以铁面无私著称,断不肯受运动,以破人格,办理此案禀正义而行,根据法律裁判也。又闻妇女团体,对于司法厅审判此案,采取监督地位,并拟届时出席旁听观审云。……

  据1927年7月《广州民国日报》相关报道

  历史精神

  论“贞操”、“节烈”的倒下

  在中国,女子节烈观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如通常想象中那么刻板和永恒。守节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所谓烈女和贞妇虽多,却并非真有那么普遍。虽然自《礼记》开始就制定了许多男女大防、汉代班昭写出《女诫》、刘向作了《烈女传》,但烈女贞妇仍然是罕有的道德标兵,并不是普遍的标准。是以,从汉至唐宋,再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在此观念下,女子受辱,并不是必死,还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像著名的唐代太平公主,就曾于少女时代被贺兰敏之所污,这段历史载于《旧唐书》这样的正史中:其后贺兰被流放至死,而太平公主安然无恙地嫁了两次人。

  只是在宋明理学的强调之下,节烈观才如此盛行。“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得愈好。”事实上,后来这成了一种官方的倡导思想,一种主流的社会道德,而在民间,一些女子因为生计而改嫁仍然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也有一些曾经被奸污甚至与人通奸的女子仍然能够获得丈夫的爱怜。这样的故事在《三言二拍》等文学作品中比比皆是。

  到了民国时期,这种腐朽的贞节观已经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摒弃了。开始有女性要求婚姻自由,男女交往自由。然而,当年的中国,帝制颠覆不久,所谓“三纲五常”的一套宗法伦理道德并没有消失,当时的北洋军阀统治下的共和政府,居然在1917年正式颁布的《褒扬条例》中,明文规定表彰“节烈”的条款,明白表示,被强暴女子如守节自尽,当以烈士来旌表。于是,民国治下,寡妇守节,烈女殉夫的怪事,屡见不鲜。事实上,在袁世凯当政期间,由于官府力量的介入,民间对节妇烈女名声的追逐也重新抬头了,甚至是“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不仅颂扬节妇烈女的声音响成一片,于女子教育,保守主张也占据上风。

  然而,经过西方文明的洗礼之后,这种奄奄一息的贞操论势必要受到抨击。1918年7月,胡适发表《贞操问题》一文,严厉斥责说:“这种议论简直是全无心肝的贞操论”!还说到,“我以为我们今日若要作具体的贞操论,第一步就该反对这种忍心害理的烈女论,要渐渐养成一种舆论,不但永远不把这种行为看做‘猗欤盛矣’可旌表褒扬的事,还要公认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还要公认劝人做烈女,罪等于故意杀人。”他还有《论女子为强暴所污》中明确说到,“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

  同一年5月,《新青年》上发表了周作人翻译的日本学者谢野晶子乌的《贞操论》,认为只要求女子守贞,是人生的一大破绽。这篇译文引发了对旧贞操观念第一次的正面讨论。更为有名的是鲁迅发表在《新青年》的《我之节烈观》:“节烈难么?答道,很难。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社会的公意,向来以为贞yin与否,全在女性。男子虽然诱惑了女人,却不负责任。”“节烈苦么?答道,很苦。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节烈很难很苦,既不利人,又不利己。说是本人愿意,实在不合人情。”

  这些声音出现了,并不断放大,形成了对女子贞操观的一种“启蒙运动”。虽然观念的变迁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毕竟打开了窗子,呼吸到了新空气。随着国内革命斗争的风起云涌,北洋政府自身难保,倡导贞节也被逐步淡忘了。

  时间到了1927年,在广州发生了一起西医迷奸案。按言,这只是一起原委简单的刑事案件,在当时动荡频仍的政局之下不应受到太多的注意,但是《广州民国日报》为此足足做了六次的报导,且篇幅不短。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的官方报纸,对于这起强奸案,已经完全看不到“贞操论”的阴霾了。而报道中所涉及的人物,也显现出一种是非分明的健康心态。这是以往的类似报导中完全看不到的。

  旧闻延伸

  妇女界援助

  静候法律解决

  西医苏炳麟迷奸妇人伍若兰一案,经由司法厅将苏炳麟拘押,严密看管,并定期今日(二十七)举行第二次审讯,以便依法严办。昨二十六日,市医师公会定于二十七日开医界同仁大会,援助苏炳麟,于法于理,均为不合。……医师公会纵因医务同业关系,亦只能于医理上加以研究或解释。且医师公会除苏炳麟外,无一人在场,何敢以并非目击之事作证明之言?又医师公会处于第三者地位,只可请求法庭查明,依法处理,……特联合电请公安局立即制止该医师公会二十七日在教育会所开之会议。妇女全体,不胜厚幸。

  据1927年7月《广州民国日报》相关报道

  社会评论

  恶德医生罪有应得

  人们染了病,是要找医生医的,是要找到靠得住的医生来医的。要是医生靠不住,怀挟着奸欺的目的,来给人家治病,那人们就不单要蒙受病以外的损失,终于要发生生命上的危险。

  西医苏某,广州市的西医经人密告其迷奸妇女之犯罪而被逮。见昨日本报市闻其所犯的罪恶,诚足骇人听闻,以蒙药迷奸病妇,日屡犯而不一犯(他自己对妇女说)。这种恶德的医生,曾藏匿在广州市上,逞其奸欺的手段,犯了病的市民是多么危险啊!姑息他一日,市民就多了一分危险。

  政府用迅雷不及掩耳的办法,而加以严密的逮捕,是恶德的医生,不得狡遁,这是很应该的处置。惩一足以儆百,很希望政府穷究其犯罪的经过,而处以相当应得的惩罚。

  据1927年7月《广州民国日报》相关报道

  旧时世相
  
  划定长堤妓艇湾泊地点

  据1927年8月《广州民国日报》 昨日市财政公安两局发布公告,限制长堤沙面妓艇湾泊地点。云:为布告事,案查南堤河面,妓艇遍泊,以致稽查取缔,感受困难。亦于本市公安实有妨碍,自应划定地点,限制范围,以为利便稽查取缔,而资分别整理。现在体察情形,划定海珠尾一带,为南堤湾泊妓艇地点,曾经饬区执行办理有案,唯该处妓艇,间有未照迁来,而各船艇,亦有未经移让,以致原定地点虚划范围。似此情形,仰靖海门至邮局前一带妓艇、及海珠尾原泊船户,一体知照,分别移泊迁让,以归范围,而便整理。毋得故违,致干查究为要,切切此布。

  点评:妓艇曾经合法!
  
  巴西仍限制华人入境

  据1927年8月11日《广州民国日报》巴西限制华人入境(条例原文早志本报)北京外交部曾照例电知驻该国代办公使提出抗议。昨接该公使覆电,谓据复巴西政府,限制华侨入境,为地方治安维持经济计,并未违约,所请撤消禁令一节,碍难照办等语,应如何办理云云。夫以巴西小国,而轻视我国如是,凡有血气,应如何发奋图强,务雪斯耻,然弱国无外交一语,又可于此见之矣。

  点评:当真弱国无外交?
  
  上海的霍乱与米荒

  据1927年8月15日《广州民国日报》 上海霍乱症已有一千三百三十九宗之多,十分之六在华界发生,原因系闸北食水不佳,又上海米荒大局堪虞,市上现存米十万担,将来有无船运到新米,仍未能悉,今米价每担将及十九元,平粮局关闭,警察恐酿成暴动,因天旱日久,禾造比较往常少收割三成。

  点评:多事之秋,人祸与天灾相辅相生。

  记者观察

  女子受辱案与重新定位贞节

  在西医迷奸案中,受辱妇女勇敢求助法律,受害人丈夫主动惩奸除恶;而接到案情之后,不管是省政府、司法部门、各律师、医师公会、妇女界,均大为震怒,并要求秉公执法,从严惩处。这名西医一度有恃无恐,他以名声为权柄,挟持女性和公众,然而,他没有意识到,时代已不同了,20年代中后期的人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自觉。所有评论的指向都是犯罪人,而对受害者抱以同情。这在女子被强奸即等同于通奸、惟有一死证清白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对于这则个案,也不宜高兴得过早。广州历史上由于位于边陲,儒家教化相对没有那么根深蒂固,况且又在民国年间得风气之先,能有这种意识,并不代表了全中国的普遍水准。况且,在伍若兰之前,那么多妇女不仍旧忍气吞声了吗?苏某不正是利用了这种心态吗?

  在延绵了近2000年,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的贞操观,终于在上世纪20年代之后被逐出历史舞台,不再成为官方用以奴化女性的工具了。但习惯势力仍然是强大的。不要以为贞操观已死,直到今日,它还阴魂不散。就全球范围内,强奸这种恶行的报案率是极低的,女性大都不愿意把受害一事公之于众:她们不愿第二次受辱。为什么?因为在众人的目光下,她不是一个身体和尊严受到伤害的人,而是一件被弄脏了的物品,在道德上是肮脏的。

  这一起迷奸案是上个世纪的一个普通案件,但所引起的对女性贞节的重新理解和定义,多少给我们带来一丝曙光,让我们看到了那种扼杀女性的强大传统势力的解冻。但是,我们在这近一百年中,观念又进步了多少呢?真正要让女性的思想得到释放,我们所需要做的更多。

  相关链接

  关于贞女烈妇的报道

  民间初,由于北洋政府在1914年颁布了《褒扬条例》,1917年又加以修订重申,这几年期间,女子贞烈的事迹不仅屡屡在报上体现,而且还得到官方或主流媒体的褒奖和强调。这一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观念再次复兴,自太平天国之后便初现端倪的男女交往平等自由、反对片面强调女子守贞的观念,也受到了打压。

  1914年,《妇女时报》发表了一篇报道,报道中说:女大学生朱友云毕业于孝感女子师范学院,未婚夫生病,媒人说只有朱小姐嫁过去冲喜才有希望治愈。朱友云便主动嫁过去,潦草成婚。半个月后,丈夫死去,朱友云又吞金自杀,殉夫而去。作者评论说:“朱烈女的死,不仅是全国女学界之光荣,更是我中国古国对于世界上之光荣也。”言外之意,朱友云虽接受新式教育,她的行为不仅符合传统道德,而且可旌可表。

  1917年,上海报载了“陈烈女殉夫”的事。陈烈女名宛珍,三世居上海。年十七,许配给王运甫之子、年十八岁的王菁士。尚未过门,王菁士就死了。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服毒自尽。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经赶不及了,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过了两天,又见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予褒扬的呈文,中说:“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接例褒扬事。”要求给予褒奖。

  1918年,北京《中华新报》登了一则新闻,即海宁朱尔迈所定的“会葬唐烈妇记”。上半篇写唐烈妇之死如下:“唐烈妇之死,所阅灰水,钱自,投河,经(即上吊)者五,前后绝食者三;又益之以砒霜,则其亲试乎杀人之方者凡九。”从其夫亡的那天到除夕,一共九十八日。以该妇九死之惨毒,又历九十八日之长,“难道不是百挫千折、有进而无退吗?”下文又借出一件“俞氏女守节”的事来替唐烈妇作陪衬:女年十九,受海监张氏聘,还未嫁,丈夫便夭亡,女即绝食七日;家人想尽办法劝解,才开始食粥,并说,“吾即生,必至张氏,宁服丧三年,然后归报地下。”后文有朱尔迈的论断:“俞氏女果能死于绝食七日之内,岂不甚幸?……虽有死之志,而无死之间,可奈何?烈妇倘能阴相之以成其节,风化所关盛矣!”认为应助此少女速死。

  本专题由本报与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合作编写。

  感谢中山大学图书馆提供馆藏报纸。

  撰文:本报记者 侯虹斌 实习生 熊雅芳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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