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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研究显示我国精神病患超1亿 重症人数逾1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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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和监管仅靠亲属远远不够,需要政府将这一群体的救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投资的视野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陈泽伟

  5月19日,云南省沾益县盘江镇龙凤村精神病患者茹某用自制梭镖杀死本村村民一人,砍伤两人。

  5月23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里雍镇红花村精神病患者张某打人,致一死二伤。而这已是张某四年内第二次行凶。2006年8月,张某打死自己的母亲,其妻因劝阻被他用刀砍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14岁的女儿也被他砍中,还有一村民也挨了他一刀。

  5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一男子用剪刀杀死12岁女儿的同学丁某,又杀死自己13岁的女儿,然后从自家五楼阳台上跳下身亡。据警方透露,该男子生前患有精神病。

  在数日内发生的多起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背后,隐藏的是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种种事实表明,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一旦救治不及时和看管不严,很可能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

  有关专家指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和监管仅靠亲属远远不够,需要政府将这一群体的救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投资的视野,真正帮助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重性精神病人实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

  精神卫生现状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基数庞大,在救助、监管普遍不力的现状下,精神疾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

  受访专家分析,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例如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社会普遍的心理紧张,价值观念混乱甚至解体造成普遍的无所适从感,社会严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与实际的落差增加等,种种因素造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按照国际上衡量健康状况的伤残调整生命指标评价各类疾病的总负担,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即占全部疾病和外伤所致残疾及劳动力丧失的1/5,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1/4。

  专家指出,从一般心理障碍到严重精神疾患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他们中的许多人,平常看起来和常人毫无二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健康。当其中一些人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其无助和挫折都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信”,瞬间点燃“炸药包”。

  令人担忧的是,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通过对1984年至1996年共13年间的1515例精神病刑事鉴定案分析得出结论:在接受刑事被告精神鉴定案的1515例中,患有精神疾病者1248例,约占82%。而这些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以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者为主,共占94.1%。而如果精神分裂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将会在50%以上。

  陕西省西安市一位基层民警说:“根据多年案例分析,造成恶性事件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具有暴力倾向的青壮年,具有较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作案手段残忍。同时,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但多是与精神病人经常接触的家人或周围邻居或同乡;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无目的性,防不胜防。多数案例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给被害人亲属及周围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

  多块短板亟待弥补

  频频发生的精神疾患恶性肇事背后,是当前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受访专家分析,首先,防治体系薄弱,专业机构及人员严重匮乏。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仅572家,共有精神科床位132881张,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照此计算,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每万人1.04张;平均每10万人中才有一位精神科医师。

  其次,我国精神卫生法规不健全。这影响了对精神疾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治疗、求医、就业、救济以及不受歧视等。精神疾病有不同于一般残疾的特殊性,若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涉及精神病人救助的各部门只能按一般残疾人的规定来对待和处理,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的具体问题很难解决,因此迫切需要立法。

  早在1985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学教授刘协和就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先后修改了十余稿。但历时20多年,至今仍未出台。相关法律的缺失,形成了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仍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个别患者自伤、自杀、杀人、伤人等意外情况难以防范。

  更为关键的一点是,当前对于精神病患的救助、管理机制严重缺失。

  解决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问题,首先要通过系统和规范的治疗缓解和控制其病情。但由于精神病人中80%需终身康复治疗,这使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规范化治疗。

  《瞭望》新闻周刊从一些病人家属处了解到,当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住院治疗,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即使采取“家庭病床”治疗,每年最少也需1万元。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被病人几年甚至十几年和几十年的消耗,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就连享受医保的病人家庭也无力承担入院门槛费和门诊自付部分,更别说大部分病人没有医保。

  目前的现实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重性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管,也没有相关救治经费。一旦肇事惹祸,公安部门会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鉴定。如果确定当事人在肇事惹祸期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将不负刑事责任并被遣送回家,形成精神病人肇事“事前没人管,事后也没人管”的局面。

  各地探索解决实际问题

  针对种种短板和漏洞,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已进行了不少探索和尝试。

  例如,针对仅2006年一年全省就发生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杀人、伤害案件百余起的现实情况,江西省认识到,收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这件事政府必须管,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出。

  江西省明确了收治管控精神病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公安机关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列为重点进行管控,并负责强制收治;卫生部门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测,督促精神病医院做好鉴定、收治和管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及送返原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治疗;残联对治疗出院后生活贫困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收治管控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摸排鉴定,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是集中收治,对经鉴定确认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特别是对有过打人毁物,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集中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医院要无条件地收治;三是分类管控,确保肇事肇祸病患不脱管、不失控。

  据统计,在相关措施出台之后,江西省2007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比上年分别下降76%和53%。

  在黑龙江,从今年3月起,黑龙江所有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将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包括定期随访、监督服药等。

  黑龙江省将建立健全由各地市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社保、财政以及残联等部门和团体组成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

  在湖北,将很快开展对全省8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评估,加强治疗管理,对可能危害他人、社会的患者给予免费治疗。

  吉林省长春市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自2004年起,长春市政府就针对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实施了免费送药、免费住院治疗的专项救助,近两年又针对精神病人治疗、康复、托管方面加大了力度,仅去年就有855名重症患者得到免费住院治疗。

  同时,作为对公共服务能力的补充,长春市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从事精神病人康复、托管服务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提高了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托管能力。

  2009年,长春市通过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医保和新农合支付医疗费等渠道,累计投入到贫困重症精神病人康复救助方面的资金达到1200多万元。市政府还要求每个城区每年要有不少于20万元的投入。

  通过加强康复托管救助、提高公立精神病医院康复托管能力以及扶持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等举措,为贫困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建立了保障体系。近几年,长春市精神病人肇事恶性案件明显下降,基本消除了这类残疾人居家关锁、流落街头的现象。

  一些已经出台精神卫生条例的城市,也从各个方面对精神疾病患者予以帮助和保护。

  例如,《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及监护人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适当补助。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等。


来源:《瞭望》
-----------改革开放好!精神病患多!
-----------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的人士说,每年两会均有大量代表提交议案,认为这部法律事关基本人权的问题

  本刊记者/申欣旺

  5月28日,一则“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的报道从中国警察网被迅速转载。因正常人被当做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的案例屡屡发生,严重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因此,该报道一发布即引发热议。

  当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紧急辟谣,表示“个别媒体作了不准确的报道”。该局负责人接受采访称,5月26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特别强调,安康医院的收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安康医院才可以接收;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

  但争议并未就此平息。而争议缘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担忧,以及《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第一次起草至今仍未出台的尴尬。

  难产的立法

  即便已明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精神卫生法》(草案)至今仍未提请审议。据了解,由于该法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全国人大组织了多个调研组赴各地调研,目前调研已经结束。

  《精神卫生法》1985年开始起草,其间数易其稿,2009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但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非自愿性住院治疗、部门之间权责分配等多个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该法在短时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有难度。

  亦有知情人士认为,该法不能如期出台的原因,在于草案过多地关注医疗技术问题,而对于精神病防治中涉及的人身自由强制,经费保障,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分配等诸多核心问题并未涉及。

  在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教授看来,精神卫生问题不是单纯的医疗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

  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的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认为,从该法征求意见稿来看,《精神卫生法》涉及的非自愿住院、非自愿治疗,是对公民法律权利的实质限制,但草案对具体的程序——谁来决定强制、异议与救济的渠道等问题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另有接近该法立法专家组的人士表示,延续中国部门立法的模式,该法由卫生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入,医生从职业本能更多地考虑技术问题,对涉及的法律问题本身未能做出相应回应。

  由于多次参加全国人大组织的精神卫生法调研,马力已经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医生告诉我,精神疾病有三到十天的急性期,真正的治疗就要抢这个时间,只要治疗及时,就可以恢复,回归社会。过了这个时间,就成了慢性病。”

  谈起这个话题,马力颇为激动,“这些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受疾病困扰,另一方面受社会歧视,如果得不到及时帮助,就可能变成病人。”据了解,在目前所有的精神病患者中,只有20%的人能得到救治。

  早在2002年起草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显示,中国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

  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在这个群体中,目前小学生有心理问题的占20%,中学生为14%至38%,大学生占到20%。”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获知,这部法律被部分人大代表看成是与《食品安全法》同等重要的法律,都涉及生命安全与基本权利。参与该法立法工作的人士说,每年两会均有大量代表提交议案,认为这部法律再不出来,基本人权就会出问题。

  滥用的“强制”

  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仍是强制收治。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辟谣后,一个由律师为主组成的“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邮件组”给《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发来的讨论资料显示,“这个消息值得欢迎。但未经法庭程序,当事人没有司法救济机会,对所谓刑事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质证和审查机会,就被公安决定关进精神病院,也是个严重的制度缺陷。”

  讨论组成员之一就是黄雪涛,她的业务专长在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一次偶然的机会,黄雪涛代理了一起正常人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件,促使她投身对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关注之中。

  2006年,深圳当地人士邹宜均,被家人以近似于绑架的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并被禁锢长达三个多月。后在黄雪涛等人的帮助下,才得以逃脱并提起诉讼。

  该案中,精神病医院坚称“谁送进来的,我们医院只对他负责”,对于律师提出的人身自由、通讯权、会客权,院方表示需要征得送治人同意。黄雪涛认为,出于非医学理由,对邹宜均的人身自由、会客自由、通讯自由实施限制,实际上是合谋对邹宜均实施非法拘禁。

  案件折射出法律的尴尬。十年前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黄雪涛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指出,“由于《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仅是卫生部等部委规章、规定,即便是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也明显违反《立法法》。”

  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另一面,是大量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疗。

  马力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介绍说,“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分为自愿住院、保护性强制住院与保安性强制性住院三类,后两类为非自愿治疗,这也是目前《精神卫生法》起草最重要的争议所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也认为,目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仍是法律空白,对其重视不够。

  2010年两会期间,刘白驹提交了“关于《精神卫生法》应当如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的提案”,呼吁中国《精神卫生法》在确立自愿住院、治疗基本原则的提下,建立两种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即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和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

  据马力介绍,由于第三类已经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收治。因此,争议最大、最难办的要属救护性强制住院。“在讨论和调研中,我们认为对于收治的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两个程序,首先是医生鉴定,然后有独立的第三机构来复核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这个第三方必须是独立的并且和医院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不隶属于任何机关,由三到五人组成的专家组随机选取。”

  黄雪涛认为,精神病的决定者不应该是受益人,比如公安机关和医院。因此,应该提供司法救济与表达异议的渠道。

  刘白驹则特别强调,由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施,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精神卫生法》应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引入社会、司法的干预、监督。

  出院的困局

  据马力介绍,大多数精神病人可以通过医治回归社会,但如果病人得不到救治病情恶化之后,就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因此,这不是一个考虑成本的问题,政府、社会与家庭都无法回避”。

  现实情况令人堪忧。经过2008年北京调研及2009年的四川调研,马力发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是经费不足,进去出不来。除了自愿治疗的少数患者能够主动出院,非自愿性住院的患者很少能治愈回归社会。

  所谓“进去出不来”,一方面是监护人、亲属将患者送到医院之后就放弃监护责任,导致患者无法出院,加剧医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民政部收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收治之后大多数无人认领,公安部门收治的有犯罪行为的患者,因其有攻击性,家属不敢接、公安部门也不敢放,实际上这三类人群都无法回归到社会。

  经费的筹措成为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目前的卫生体系下,精神病医院的效益与病人挂钩,通过救治获利,也成为“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人医治的经济温床。

  据媒体报道,当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住院治疗,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即使采取“家庭病床”治疗,每年最少也需1万元。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被病人几年甚至十几年和几十年的消耗,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就连享受医保的病人家庭也无力承担入院门槛费和门诊自付部分,更别说大部分病人没有医保。

  在立法过程中,将精神病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比重成为讨论的重要问题。基本的观点是,收入药物目录的比重要比一般疾病高,背后涉及的则是政府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

  从治疗机构来看,“所有的公共精神病机构一定是全额拨款,否则就不得不去赚钱。”马力认为,目前这类机构的薪酬太低,留不住人才,“做这个工作没有地位,国家一定要提供高额的特殊岗位津贴,鼓励大家从事这个工作”。

  对于拨款,马力也不赞同按人头拨款的方式,“这样将加剧‘进去出不来’的现象”。她的思路是,按照治愈出院率给予奖励。

  马力还建议,在精神卫生立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将各个环节——政府、社会、家庭各方的权责明确下来。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所涉及的卫生、民政、公安、司法、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以及残联等八个部门应该各司其职,比如残联负责回归社会的开放式治疗,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提供就业,对于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一出现精神病患者就想办法让其失业的做法应追究责任。

  对家庭或者监护人而言,由于精神病的急性期只有三到十天,耽误有效治疗时间就可能再也无法回归社会,因此家庭如果不送治,就构成虐待罪。而家属和监护人如果将患者送到医院不接回来,法律应该规定为遗弃罪。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在立法过程中,将精神病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比重成为讨论的重要问题。基本的观点是,收入药物目录的比重要比一般疾病高,背后涉及的则是政府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引用上文)
棺材店希望死人越多,精神病院希望精神病越多,多即有钱,国家会补,国家的即是百姓的。至于其数据,嘿嘿
计划生育宣传的是优生优育,现在精神病人更多,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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