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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8/14 字体:

浙卫发 [2012] 148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令)及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252号)精神,全省将开展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省医学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目前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但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工作将采取资格审核、考试(免试)、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条件
   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2.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6年以上。
   从事眼耳鼻喉科专业和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分别申报美容外科B类和美容外科C类。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3. 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 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
   5.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免试条件
   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三)申报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请采用A4规格打印并装订,一式五份。申请表从省医学会网站(http://www.zjma。org/)科技发展栏目下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 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一份。
   4. 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证书;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合格证书;或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5.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申报科目和类别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科目和类别进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
   1. 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和相关复印件上盖章。
   2. 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所属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 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 对审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将材料(材料袋封面见附件3)报送省医学会。省级医疗机构将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会。请各市卫生局及省级医疗单位于2012年7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浙江省医学会,并上报电子版汇总表,表格可在省医学会(http://www.zjma。org/)科技发展栏目下载。
   5. 申报材料上报后,由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相应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及考前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内容和形式
   1. 考试内容:医疗美容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考用书见附件4)
   2. 考试形式:笔试,闭卷。分美容外科A、B、C类、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A、B、C、D类和美容中医科四个专业七个亚类。申请人按申报专业参加考试。
   二、换证工作
   (一)根据我省有关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要求,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12月的属于此次换证范畴,应申请换证。
   (二)持外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在我省医疗单位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须申请换证。
   (三)以上人员应按申报程序提交本文申报材料中第1、2、3、5、6材料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四)换证人员须提供近三年参加医疗美容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每年获取Ⅰ类学分5-10学分,三年应获取Ⅰ类学分15-30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三、联系方式
   厅医政处:郭  霞,0571-87709097
   省医学会:宋继苏 翁佩佩
   联系电话:0571-87567838  87567839
   传  真:0571-87567836
   E - mail:songjisu@163。com
   地 址: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省科协大楼1102室
   邮 编:310003

   附件:1.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 医疗美容项目类别
3.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材料袋目录
 4. 考试参考用书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医疗美容项目类别
   3.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材料
   4.考试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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