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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余杭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14 字体:
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职能,现决定开展全区医疗机构2013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代码本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及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五)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七)2012年度执业总结(用A4纸打印),主要内容如下:
①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
②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
③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④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
⑤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及处理情况。
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六)存在“医托”的;
(七)不符合执业登记的许可事项,情节比较严重的;
(八)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的;
(九)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
(十)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校验审查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二)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提交资料时间
各地区卫生管理站接收材料并核对卫技人员信息,校验材料于6月27、28日上交,逾期不交,责任自负。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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