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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多点执业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在原有执业地点的基础上,申请增加1-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可在全市范围内再选择1-2个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民营机构作为其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可在现执业医疗机构属地内及10个涉农区、县选择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民营机构作为其执业地点;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暂不进行试点工作。
第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在保证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或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三)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儿科专业、全科医学专业、口腔专业和中医专业。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多点执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六)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www.med126.com
第九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
(三)第一执业地点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签订的协议,协议中应当对拟多点执业的医师的工作时间、工作质量等内容作出约定。
(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八)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
(九)拟执业医疗机构的拟聘证明书;
第十条  市卫生局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对不符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第二或三执业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先申请注销原有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再重新申请增加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先申请注销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后,再申请办理第一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前,应当先申请注销原有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再申请变更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拟继续多点执业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期满后未重新申请,由市卫生局对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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