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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管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我市医师定期考核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合肥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组  长:陈社新(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胡国春(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寒  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守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邦国(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市卫生局医政处、组人处、业务受理处、社妇处、卫防处、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2007]952号),市一院等27家机构为我市考核机构,承担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市一院:承担庐阳区、高新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二院:承担瑶海区、新站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三院:承担包河区、经开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和城区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四院:承担蜀山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口腔医院:承担全市口腔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保健机构中临床类别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三)三县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委托安排,由县卫生局另行确定。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每年11月20日前,医师注册在县、区卫生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年度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内除医院外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年度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至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每年11月30日前,县(区)卫生局、开发区事业局负责将本年度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市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开发区市局发证的各医院直接将本单位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相应考核机构。
  每年12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相关市局发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相关市局发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次年3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底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次年4月10前,各县、区卫生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卫生局及各县、区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值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档案.doc
    2.医师定期考核表.doc
    3.   医师行为记录表.doc
    4.   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doc
    5.   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doc
    6.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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