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原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分分类
(一)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综述、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学历教育、项目培训、进修、支农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根据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Ⅰ类、Ⅱ类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可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获得学分,获得的学分数不限。
(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项目活动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且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间。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经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每2000字授予1学分,全年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 |
国外刊物 | 10-8学分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 |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4学分 |
省级刊物 | 5-3学分 |
地(市)级刊物 | 4-2学分 |
内部刊物 | 2-1学分 |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 | 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 | 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学分 |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6.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个月授予4学分。参加人员须将学习成绩单、支农或进修证明、考核结果等原始材料交送所在单位。
7.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登记和存档。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和岗位是否相关,参加省、市级继教项目学习有无听课笔记,学分类别与所授学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完成年度学分等,并将审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的学分类别、学分数,在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上进行登记和存档。每年的学分登记工作,应于下一年的3月前完成。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所在单位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初审,以确定当年学分完成情况。
4.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进修证、成绩单、自学综述等原始材料。
5.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该证书为记载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的有效依据,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保管。证书的发放和使用依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各单位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况时,应登记在证书的“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Ⅰ类学分××分、Ⅱ类学分××分”。
7.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完成每年的学分登记工作后,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滁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有关要求一式两份填写上报(见附表)。
(二)学分审核与验证
1.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社部门负责验证。
2.审核、验证部门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年度学分情况,按照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学分的,分别在其继续教育证书“审核意见”和“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
3.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验证工作每年集中办理。具体日期由审核、验证部门与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商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的,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申报聘任、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2.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材料须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科教科。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从2011年起不再采取集中申报的办法。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需要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单位,须在举办项目一周前,将办班的通知、日程、课件等书面材料报送市卫生局科教科。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项目不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五、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 滁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验证报表.xls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