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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晋卫医政[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卫医管发〔2010〕1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8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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