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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晋卫办中〔2011〕1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十二五”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二、按照《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积极做好创建和申报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市至少要建立一所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并争创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三、已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于9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将组织省级评审。

联 系 人:赵红娟

联系电话:0351-3580786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3号

邮 编: 030013

附件: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继承与发展,我局于2005年启动了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几年来,各地在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实践中,努力探索、不断创新、围绕主题,建设了一批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积极传播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时期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品牌,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我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五”时期确定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要根据《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提出自查报告,于8月31日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我局办公室。

联 系 人:欧阳波

联系电话:010—59957626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为使大众广泛了解中医药(含民族医药)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继承与发展,“十二五”时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工作,打造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品牌,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意义与目的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是中医药学的灵魂与基础,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文化基地是中医药文化的展示平台、知识平台和教育平台,加强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宣传中医药文化,利用文化价值感召力产生的影响,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了解,进一步认识中医药、熟悉中医药、使用中医药;有利于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与影响。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树立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为重点,推进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为群众提供认知中医药的思想基础和方法,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源泉和精神动力,为社会发展提供人文环境和智力支持。

三、建设目标

(一)到“十二五”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确定50个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包括中医药博物馆、遗迹遗址,以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馆等),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建设一批省级中医药文化基地。到2015年,在全国初步建立起特色突出、门类齐全、布局合理、作用显著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网络。

四、基地任务

(一)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文化基地要根据基地的功能与定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展示当地中医药文化的内涵与特色。要认真做好各界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前来参观交流,扩大基地宣传的覆盖面,更好地传播中医药文化。

(二)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平台优势,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基地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中医药健康理念,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力。

(三)拓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渠道。建立内容详实、制作精美、生动活泼的文化基地网站,按时更新;整理、编撰与基地相关的中医药名人典故、历史传说、轶闻逸事,印制、出版中医药科普宣传作品;开发具有当地显著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制作本基地对外宣传的影视资料。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培养。以中医药文化基地为载体,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文化基地讲解员队伍,定期组织中医药文化科普专题培训、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的素质。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中医药文化科普的公益性活动。

五、申报及确定程序

(一)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组织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2、应为省级中医药文化基地。

3、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作用突出,具有影响较大的中医药历史遗迹、古迹文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优先考虑);或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或具有较大规模、且在展示中医药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医药博物馆;或在医德医风、医史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的现代化中医院。

4、有与其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故、传说、事迹等中医药文化资源。

5、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6、具有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的条件、能力及具体措施。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根据申报基本条件陈述申报理由,说明申报目的,阐明自身特色优势;

2、建设规划:应包含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目标、工作步骤、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3、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必要材料。

(三)确定程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名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公布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并授牌。

六、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

1、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内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

(二)滚动管理:

1、各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须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2、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自查自评报告须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3年组织专家对各级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一、范围

《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全国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5〕3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和基地建设单位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三、功能

中医药文化基地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展示场所,是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阵地,是中医药工作者、院校学生接受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医德医风教育的课堂,是向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展示的窗口。

四、形式

中医药文化基地可以各类中医药资源为依托,以多种形式为载体,紧密围绕中医药文化主题和特色开展工作。凡符合基地标准和要求、具备成熟完善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和能力、具有中医药文化显著特色、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药相关机构,均可以开展基地建设,例如,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历史遗迹遗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中医药文化展馆、中药企业(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企业)、中医药养生体验馆等。

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价值的机构形式开展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内涵,丰富基地展示的形式和手段,扩大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社会影响力。

五、标准

(一)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具有对其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的能力;

(二)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要突出本基地的特色和优势,开展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服务与传播;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场所面积须适应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需求,一般不少于500平米;

(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和外围环境,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开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每年接待参观不少于10000人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五)能够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六)具备专业的宣教队伍,宣教人员应具备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应具备专职讲解员资质;

(七)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或网页,内容丰富,制作精美,形式生动活泼,更新及时;

(八)具有与本基地相关的文化产品,产品(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中医药特色突出,内容丰富,适时更新,有本基地的特色;

(九)设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十)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均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十一)具备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经费和保障措施。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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