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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及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同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同卫医教〔2013〕3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及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同煤医卫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卫办医政【2012】452号)要求,现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及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一)时间:从2013年2月16日开始至2013年4月30日结束。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从山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用房证明;

5、医疗机构职工花名表及《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职称证》复印件;

6、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处理合格证明。

以上提交材料均A4纸装订,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方法

1、实施机关

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的校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委托各县(区)负责校验及县(区)直管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校验。校验许可证应缴纳的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受理地点:政务审批大厅三楼卫生局窗口

联系人:孔元亮、夏芳 联系电话:7982037   5193149

2、校验现场审验主要内容

1)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床位、人员、设备、建筑面积、注册资金、诊疗科目、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核;

2)审核医护技药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注册情况;

3)审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4)审查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药品安全、设备安全及综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查医疗广告发布情况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内不得执业。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2)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的;

3)经核实有承包租赁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科室的;

4)消毒供应室不合格的;

5)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的;

6)消防、污水处理不合格、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处理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8)不按规定刊播医疗广告的;

9)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二、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

(一)申报级别的医院,请于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卫生局医教科。

(二)申报材料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申请书》中“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的要求提供,一式两份。

(三)市局将根据提交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认定。

三、要求

1、提高认识,健全制度。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保证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2、严格标准,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建立医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通过校验,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3、尽快健全本辖区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库。按照卫生部《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精神,尽快完善医疗机构网络版的数据信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工作等工作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

附件:山西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申请书

大同市卫生局

    2013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及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及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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