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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冀卫发〔2013〕23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系统)进行管理。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

  二、我省学员参加在河北省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须由主办(承办)单位采用ICME系统,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通过IC 卡进行学分授予、登记和统计等。我省学员到外地参加学习,按相关要求持有效学分证明,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负责录入ICME系统,进行学分登记。

  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河北省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登记学分。

  三、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活动开始(即使用POS机第一次刷卡)后两周内将刷卡记录上传至服务器,学分方可计入ICME系统,两周后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将无法上传,不能计入学分,同时该项目视为未完成。

  四、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严格按照《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录入学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信息定期搜集、整理、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反规定情况;未能取得结业证明或学分的原因以及是否有虚假学分等情况。

  五、《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可作为电子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以电子档案取代,其他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六、每年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包括已按要求备案的异地项目和当年度推广项目)自动导入ICME系统。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在ICME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时,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项目名称及编号录入。

  七、Ⅱ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市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笔记、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八、河北省卫生厅、各设区市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项目举办情况、学分登记审核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估。

  九、对《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获取的学分实施审验制度,学分达标要求按照《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学分审验工作通过ICME系统进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中;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的打印,该汇总表作为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加盖单位公章,附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医疗卫生系统专用Ⅱ)”相应位置,由验证主管部门审验。

  十一、各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掌握本市学分审验时间,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结果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至5月进行上一年度学分审验。

  十二、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河北卫生信息网上公布。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进行通报;项目主办单位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举办项目资格或基地资格。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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