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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8〕614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08〕61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现就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护士首次注册机关为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三级医疗机构、厅直医疗机构、省厅发照的民营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为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卫生主管部门。
二、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
(三)其它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2007年及以前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办理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护士执业证书》。
(五)受理程序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2、各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批。
三、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4、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5年50学分)。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其它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五)受理程序
医疗机构对报送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注册。
四、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其它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数据信息。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须重新制证的,时限按首次注册)
(五)受理程序
同护士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上报注册机关,为其注销执业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其它情况说明
(一)护士申请首次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发证、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三)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本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损坏外,卫生行政部门留存的护士注册文档,保存期限为10年。
(六)健康体检证明要求使用《黑龙江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七)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材料要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并装订成册。
八、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护士条例》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加强护士准入管理工作,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二)要高度重视护士执业的许可和注册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本着对广大患者负责,对医疗机构负责,对护理工作者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领导,抽调专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护士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护士注册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注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四)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强《护士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每一位护理工作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使护理管理工作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护士条例》的顺利实施,推动全省护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 护士 注册 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省政府三处,有关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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