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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集安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关于对我省《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为妥善解决我省《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对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一、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所谓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下列情况视为有效行医资格:
1、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原件,下同);
2、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3、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上述相应证据,《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认定为乡村医生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民族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三)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五)申报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当地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3、当地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者进入考核程序。
二、考核和认定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人统一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二)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及调查统计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20日)
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国家政策及《工作方案》内容,使相关人员知晓此次医师资格认定申报条件、程序,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市州开展相关人员统计摸底,并将统计数据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二)报名审查阶段(2008年2月20日—2008年3月10日)
县级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报名审查时间截止时限由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及申报合格人员登记表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名单公示阶段(2008年3月15日—2008年3月25日)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纳入统一考核范围。
(四)考核阶段(2008年4月1日—2008年4月15日
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以个人准考证标注为准,全部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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