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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及准备材料
来源:吴中区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三、试用期满1年是指当次医学综合笔试上一年1月1日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
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五、执业助理医师在当次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时执业时间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六、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七、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八、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九、研究生可以本科学历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等专业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医学教育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以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
本科为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为中医学类或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的,可以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以研究生学历报考时,应当按照规定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的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在学期间不具备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毕业当年报考。
预防医学专业研究生,具有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十一、按照规定以研究生学历在毕业当年报考的,应当在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十二、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非医学专业方向的,不得以该学历报考;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毕业专业前、后加注专业方向的非中医类别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不得以该学历报考(按照规定由教育部审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2009年以后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三、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经过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评估,并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其中,2003年-2005年批准的学校及专业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后批准的学校及专业招收的医学毕业生,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办学招生文件,方可以该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西部地区23所学校(见《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2004年至2008年按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5年制的医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其他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3+2”或“2+3”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五、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以该学历按照规定报考。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其入学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类别一致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执业医师;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同时应当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
十六、专科升本科,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类)的,可以以本科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七、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规定,2001年9月1日后入学,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九、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当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该学校举办“农村医学”专业的证明文件,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
二十、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前入学,以医师为培养目标的“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医师资格,取得资格后不限制执业地点。
二十一、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跨省招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十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十三、2007年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五、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相应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民族医)医学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六、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规定的考点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报名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或身份证。使用身份证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证明。
二十七、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可以到驻地附近考点报考。非现役人员持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八、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证明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九、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无规定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取得符合规定的医学学历(含按照规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后,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除外)。
三十一、在医疗机构检验科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三十三、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十四、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及华侨、归侨,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三十五、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非《毕业证书》的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三十六、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七、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
卫办医函〔200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工作,现将教育部提供的2003-2005年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类专业计划内招生人数等相关信息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参考。
附件:2003—2005年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材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3年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材料
序号
学校名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学校举办者
招生数
1
青海医学院
100504
藏医学
青海省
38
2
100401
口腔医学
市教委
52
3
100401
口腔医学
河北省
87
4
河北北方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河北省
80
5
100401
口腔医学
山西省
75
6
内蒙古民族大学
100401
口腔医学
内蒙古自治区
30
7
100401
口腔医学
教育部
23
8
长春中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吉林省
52
9
北华大学
100401
口腔医学
省教育厅
108
10
100401
口腔医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
37
11
杭州师范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杭州市教委
35
12
湖州师范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湖州市教委
82
13
丽水师范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丽水市教育局
106
14
赣南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省教育厅
115
15
井冈山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吉安市政府
50
16
临沂医学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山东省
97
17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山东省
92
18
100401
口腔医学
广东省
39
19
100401
口腔医学
广东省
49
20
右江民族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59
21
100401
口腔医学
广西教育厅
69
22
100401
口腔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39
23
100401
口腔医学
重庆市
62
24
西北民族大学
100401
口腔医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30
25
100401
口腔医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84
26
100401
口腔医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8
27
100401
口腔医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4
28
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民办
122
29
江汉大学
100401
口腔医学
湖北省
59
30
齐齐哈尔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
116
31
大连大学
100401
口腔医学
大连市政府
23
32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湖北省
355
33
辽东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辽宁省教育厅
94
34
海南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海南省
32
35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吉林省
145
36
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陕西省
97
37
九江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九江市政府
38
38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海南省教育厅
92
39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湖北省
178
4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民办
33
41
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云南省
43
42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福建省
43
43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河北省
76
44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贵州省
58
45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民办
186
46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天津市卫生局
131
47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河北省
56
48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湖北省
139
49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浙江省
57
50
100401
口腔医学
陕西省
101
51
武汉大学医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湖北省
54
52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1
口腔医学
民办
34
53
100401
口腔医学
民办
10
54
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民办
48
55
河北省职工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河北省
40
56
山西职工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山西省
100
57
大庆职工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黑龙江省
7
58
上海职工医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上海市卫生局
32
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100401
口腔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80
60
100301
临床医学
北京市
95
61
河北工程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863
62
河北医科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996
63
华北煤炭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454
64
河北北方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549
65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249
66
山西医科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山西省
1140
67
大同医学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山西省
491
68
100301
临床医学
内蒙古自治区
70
69
吉林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教育部
94
70
延边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吉林省
59
71
哈尔滨医科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
380
72
牡丹江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
76
73
100301
临床医学
上海市教委
62
74
100301
临床医学
江苏省
67
75
100301
临床医学
浙江省教委
27
76
绍兴文理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浙江省教育厅
87
77
嘉兴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浙江省
97
78
100301
临床医学
安徽省
85
79
江西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省教育厅
940
80
宜春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宜春市政府
230
81
井冈山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吉安市政府
450
82
100301
临床医学
山东省
412
83
100301
临床医学
山东省
473
84
100301
临床医学
山东省
887
85
临沂医学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山东省
684
86
济宁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山东省
490
87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山东省
493
88
河南科技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南省
130
89
武汉科技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103
90
长江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543
91
吉首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省教育厅
332
92
湖南师范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南省
139
93
湘南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南省
1027
94
100301
临床医学
广东省
89
95
广州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广东省
528
96
广东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广东省
320
97
韶关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广东省
196
98
重庆医科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重庆市
238
99
100301
临床医学
四川省教育厅
385
100
100301
临床医学
四川省
489
101
100301
临床医学
贵州省
89
102
100301
临床医学
云南省
149
103
100301
临床医学
教育部
105
104
西藏医学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西藏
39
105
延安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陕西省
278
106
兰州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甘肃省
414
107
西北民族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0
108
青海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青海省
72
109
石河子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4
110
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1184
111
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600
112
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
100301
临床医学
上饶市政府
356
113
黄石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105
114
咸宁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229
115
郧阳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224
116
三峡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28
117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492
118
攀枝花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83
119
莆田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福建省
160
120
南阳理工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南省
287
121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贵州省
628
122
辽东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辽宁省教育厅
77
123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甘肃省
126
124
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甘肃省
108
125
海南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海南省
199
126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吉林省
436
127
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陕西省
149
128
九江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九江市政府
369
129
第三军医大成都军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四川省
563
130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680
131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浙江省
82
132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663
133
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南省
732
134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南省
699
135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64
136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713
137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陕西省
243
138
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云南省
202
139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福建省
38
140
漳州医学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福建省
48
141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福建省
83
142
职业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494
143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185
144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359
145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天津市卫生局
172
146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290
147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安徽省
293
148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638
149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北省
599
150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浙江省
240
151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南省
436
152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湖南省
258
153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贵州省
62
154
第四军医大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陕西省
741
155
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246
156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341
157
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157
158
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324
159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民办
119
160
河北省职工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河北省
450
161
四川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四川省
221
162
大庆职工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黑龙江省
51
163
广东省佛山职工医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广东省卫生厅
170
16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168
165
四川省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学院
100301
临床医学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65
166
首都医科大学
100201
预防医学
北京市
38
167
河北医科大学
100201
预防医学
河北省
21
168
河南科技大学
100201
预防医学
河南省
82
169
100201
预防医学
广东省
157
170
韶关学院
100201
预防医学
广东省
40
171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201
预防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65
172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201
预防医学
浙江省
107
173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教育部
178
174
长春中医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吉林省
69
175
100502
针灸推拿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
60
176
上海中医药大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上海市教委
29
177
南通医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江苏省
29
178
温州医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浙江省教委
27
179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安徽省
60
180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山东省
83
181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河南省
129
182
吉首大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省教育厅
48
183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广东省
50
184
100502
针灸推拿学
贵州省
42
185
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民办
53
186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吉林省
69
187
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湖南省
62
188
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辽宁省残联
20
189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民办
44
190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天津市卫生局
42
191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安徽省
148
192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湖北省
173
193
长沙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湖南省
9
194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四川省
11
195
湖北中医学院生物医药工程学院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民办
79
196
河北医科大学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河北省
311
197
河北北方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河北省
117
198
内蒙古医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内蒙古自治区
54
199
辽宁中医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辽宁省卫生厅
85
200
井冈山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吉安市政府
200
201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山东省
70
202
重庆医科大学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重庆市
366
203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四川省
91
204
重庆三峡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重庆市
116
205
贵阳中医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贵州省
31
206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陕西省
183
207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58
208
山西中医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山西省
980
209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甘肃省
44
210
黄河科技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民办
176
211
九江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九江市政府
160
212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264
213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民办
15
214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福建省
53
215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河北省
61
216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河南省
295
217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民办
456
218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河北省
402
219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安徽省
310
220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湖北省
268
221
湖北中医学院生物医药工程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民办
54
222
河北省职工医学院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河北省
51
223
河北工程学院
100501
中医学
河北省
281
224
大同医学专科学校
100501
中医学
山西省
91
225
长春中医学院
100501
中医学
吉林省
122
226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0501
中医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
264
227
山东中医药大学
100501
中医学
山东省
138
228
长江大学
100501
中医学
湖北省
191
229
韶关学院
100501
中医学
广东省
61
230
重庆医科大学
100501
中医学
重庆市
86
231
泸州医学院
100501
中医学
四川省教育厅
134
232
新疆医科大学
100501
中医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5
233
大连大学
100501
中医学
大连市政府
24
234
南阳理工学院
100501
中医学
河南省
260
235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1
中医学
吉林省
45
236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100501
中医学
民办
68
237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501
中医学
安徽省
391
238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501
中医学
民办
56
239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501
中医学
湖北省
236
240
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
100501
中医学
民办
25
241
河北省职工医学院
100501
中医学
河北省
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已经开始。为使中等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卫生行业需求,按比例,协调、有序地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生计划的规划、指导。
   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工作,在过去几年中,经过深入调研、积极试点、广泛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在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对医药卫生专业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和口腔医学专业,同时按照教育部对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规格的总体要求重新设立了以培养乡村医生为目标的卫生保健专业,以及适应社会卫生服务需求的新专业。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须按《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教材办公室及有关学校进行医药卫生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
   为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的调整工作,推动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中等卫生技术人才需求计划,指导今年中等职业学校医药卫生类专业招生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21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我部将制订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于课程的教学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对已经在校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也可按本《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根据《原则意见》,制定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组织好《目录》的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专业简介
专业编码:0801
专业名称:护理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临床护理和家庭护理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至四年。
业务范围:略
专门化举例:家庭护理、老年护理。
专业编码:0802
专业名称:助产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从事临床助产及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至四年
业务范围:略
专业编码:0803
专业名称:卫生保健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乡村医生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门化举例:农村卫生保健、营养、健康教育。
专业编码:0806
专业名称:卫生信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病案管理和卫生信息管理人员。
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业编码:0807
专业名称:医学生物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医学实验操作、实验动物饲养和管理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门化举例:生物制品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与管理。
专业编码:0808
专业名称:眼视光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眼科技术辅助服务人员、验光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业编码:0809
专业名称:医学影像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中等医学影像技术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业编码:0810
专业名称:医学检验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临床医学检验、卫生理化检验和医学实验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门化举例:卫生理化检验、输血技术。
专业编码:0811
专业名称:口腔工艺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口腔工艺技术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业编码:0812
专业名称:康复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中等康复治疗和康复保健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业编码:0813
专业名称:药剂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药剂、制药人员。
建议修业年限:三年
业务范围:略
专门化举例:药物制剂、制药工艺、药品营销。
附件二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实现培养目标和实施教学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为顺利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21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各地、各行业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需要。
  2.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3.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和设置专门化,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确需增设新专业的,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理论和实践(训)教师队伍;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实习(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教育部主要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专业目录的制定(修订)工作;把握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总体情况,并进行宏观指导。
   2.省、地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布局进行宏观统筹和管理,并对行业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指导的责任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直属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并对本行业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专业结构布局调整提供信息服务和指导。
   4.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作好专业设置的审核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和市场,及时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教育部颁布的《目录》范围内的专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经评估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按照相应的专业设置标准,自主设置《目录》范围内的专业。
   3.开设《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学校须进行论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向省、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举办。
 4.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学校须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学校主
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办,并报教育部备案。
5.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时,须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
试办初中起点 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
教高厅〔2004〕15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别是加强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满足西部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西部地区各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医药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医学院校申报试办面向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
经教育部、卫生部审核,现批准西部地区右江民族医学院等23所(名单见附件)主要在非中心城市的医学院、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自2004年秋季起,试办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5年的专科层次医学专业。现将试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招收政治思想进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现住农村,本人为农村户口,身体健康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初中毕业生,年龄在20岁以下。
  2.试办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前3年按中等专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2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招生办法由各试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省级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3.学生在学期间,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毕业生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毕业生应在农村工作满5年后才可流动。
  4.试办学校根据面向农村基层服务的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选派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注重能力培养,保证教育质量。经省医学教育资源配置论证,试办学校可采取与非中心城市中等卫生学校联合办学的形式办学。
  5.实行学生来源于农村和服务于农村的机制,学生毕业后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安排到县级以下卫生机构从事工作。接收单位不得收取就业安置费。
  6.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试办期5年。
  希望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并落实好相关的优惠政策,做好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同时要求各有关学校周密规划、规范办学,为西部农村地区培养输送一批合格的医疗卫生专门人才。
附件
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学校名单
地 区
试办学校
试办专业
年招生规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右江民族医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桂林医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中医学
100人
四川省
川北医学院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泸州医学院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100人
成都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00人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云南省
大理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中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贵州省
贵阳中医学院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遵义医学院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100人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延安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100人
甘肃省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100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医学院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青海省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临床医学
10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100人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100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学院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100人
内蒙古民族大学
临床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人
注: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待通过由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组织的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后方可举办。

两部门通知2007年起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三、为提高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服务水平,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实施的注册乡村医生中等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招生,招生截止时限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四、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的中等中医类专业,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中医相关技术类专业,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附件: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中医学校
   重庆市 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达州中医学校
   贵州省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大理卫生学校
   青海省 西宁市卫生学校
   甘肃省 甘肃中医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医学院中专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自2007年规范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以来,调整优化了中医类专业结构,提高了中等中医类专业生源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起,各省(区、市)可根据本省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选择1—2所中等中医类学校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学校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所学校年招生规模应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范围为本省生源,招生时限截止到2015年。二、招生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计划,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三、经审批备案后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自2011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备案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外,违规超过备案招生计划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四、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须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上述经审批备案允许招生的学校,在招生时应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六、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等)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登记后,方可以继续举办。七、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开设中等中医类专业的学校,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7—2010年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要求执行。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条件及注意事项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省卫生厅和省医考办对今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布置的要求,现将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符合报考条件的对象:(学历、资格对照见附表)
(一)报考执业医师:
1、   2012年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2、   2011年本科毕业生(2011年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3、   2010年前(包括2010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大专生;
4、   2007年前(包括2007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中专毕业;
5、   师承中医,已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1、2011年前(包括2011年)大专毕业生(2011年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本省中专毕业生。
3、学历补偿教育中专毕业生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助理医师。
4、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98.6.26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在资格证明;省中医药局考核合格并推荐的证明;可依据2009年前成绩单)。
二、  报名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份数见附表)
1、硕士、博士生的证明:①所在院校出具的考生当年毕业的证明,②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实践训练的证明。③实考时需提供毕业、学位证书原件,核对专业一致。(报名时,这部份人员名单要多报一份: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以便实考前核对)
2、毕业证书原件:所有报名者都要提供,由报名点、考点审核后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证原件返还考生。中专毕业证原件报省厅审核后再返还考生。提交时要同时提供一份毕业证书名册。(名单顺序按送材料编排的顺序排列,同时交电子版名册)
3、网上学历认证:大专、本科以上学历都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电子注册备案表)。
4、招生计划:提供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参加入门考试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专、大专的本省、跨省考生;已取得外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专、大专的本省、跨生考生,若取得我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大、中专生则不需要提供;军队院校招考的地方生需提供。
5、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时,应执业类别相同。
附表:学历、资格对照表:
报 考 条 件
  级别     学历
年 限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
中专  以上
大专
中专
师承中
硕士、博士研究生
本科
大专
中专
师承中
毕业时间
2011年前(含2011年)
2011年前(含2011年)
符合2006版本省中专毕业生
2012年
2011年前(含2011年)
取得执业助理资格时间
2010年前(含2010年)
2007年前(含2007年)
2007年前(含2007年)
提交材料(份)
毕业证原件
1
1
1(送省)
实考:毕业、学位证书
1
1
1(送省)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
有关证明或成绩单
2
2
2
有关证明或成绩单
招生计划
2(提供市卫生局招生名册)
2(本省、跨省都要)
2(本省、跨省都要)
2(无我省执助的本省、跨省)
2(无我省执助的本省、跨省)
报 名 表
2
2
2
2
2
2
2
2
2
毕业证复印件
2
2
2
2
2
2
身份证复印件
2
2
2
2
2
2
2
2
2
照片(2寸免冠彩色白底照)
2
2
2
2
2
2
2
2
2
执助资格复印件
2
2
2
执助注册复印件
2
2
2
执业一年考核证明
2
2
2
2
另见说明
2
执业二年考核证明
2
执业五年考核证明
2
2
劳动合同等材料
留市材料中需放一份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试用期时间:本科2011-09-30前起;专科2010年-09-30起;中专2007年-09-30起。
7、报考乡村助理医师资格的,需提供乡镇医疗卫生许可证。
8、劳动合同无鉴定章的需提供养老保险记录(时间长短同试用期一致);在编人员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9、复印件粘贴要求:将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另用A4纸粘贴,装订时顺序:最上面是报名表,其次试用期表,再放毕业证书毕业证、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最后放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证(信息复印全)及相关证明。
10、照片: 2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按各单位收齐放同一个信封内,一个地区放在同一个文件袋内(单位保管,待领合格证时由单位负责贴照片)。
三、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编排材料顺序:所有材料一式二份,省、市各一份,每份都用订书钉订左上角位置,然后按照类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级别(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分开。送审省、市材料按同样的顺序分开排列。
报名表统一用A4纸打印,按类别、级别分开,所有原件均用夹子夹在留市材料左上角。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放在每份材料第一页,并且必须将序列号填写清楚,如下:
报名编号
考区
考点
类别
序列号
32
05
110
必须填写)报名审核系统中可以查到
2、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能清晰看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年月;大专、中专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需提供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复印二页,其中一页为本人照片的一面,另一页为本人姓名的一面。所有复印件都需要经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及盖单位公章。
3、证 明:部队人员必须提供军官证或军人证明,毕业证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曾用名证明,毕业证书与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一致,超过三个月的,应由错误一方出具相应的证明。姓名音同字不同也要出具证明。
4、若无身份证者,一定要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予报名。
5、报考类别应与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一致.
6、报考类别最高学历:是以报考相应级别、类别所提供的有效医学学历为准。
7、毕业年月:应与所参加报考的学历的时间一致。
8、毕业证书编号:以国家统一编号为准(短号码)。
9、审 核:所有报名材料,单位要严格审核,审核后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县(市、区)卫生局公章。
四、 单位需提交材料:
1、报名花名册一份。主要字段包括:报名编号、姓名、性别、报考类别、报考级别、单位、学历、毕业时间、学校、);
2、报名统计表一份。
3、考试用书订书单。
4、实践技能考试培训统计表。
5、报名、考试费用:
① 考试费:执业医师:口腔540元╱人,临床、公卫、中医450元╱人;
执业助理医师:口腔430元╱人,临床、公卫、中医340元╱人
②报名考试代理费20元╱人。
吴中区卫生局现场确认在医政科。截止时间:2012年3月29日
卫生局地址: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街198号A-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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