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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的函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的函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务人员执业活动,在全市基层开展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确认对象:在基层各类医疗机构中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中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含2009年申请执业注册人员)。

2、申报的时间:5月8日至15日,《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报的要求:①各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依法执业,切实强化医疗安全。②根据本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进行处方权确认;考核不合格者,不具有处方权,今后不得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4、基层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一般每年确认一次,中途不进行补确认,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一次性统一申报。

附:东台市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申请表

 附件下载:附件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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