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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关于转发《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8〕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护士条例》的精神,卫生部制定下发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工作
  严格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对于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护理服务,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法律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护士执业准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二级以上医院要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院长主抓,护理主管部门及指定专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领导、主管处室负责人到护理专干都要落实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学习《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领会护士执业准入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政策,把握相关要求,要组织对医务人员尤其是护理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对社会的广泛宣传,把护士执业准入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抓手,推进《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规划发展纲要(2005-2010)〉意见》的全面落实。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把好护士执业准入关,要坚决杜绝招聘、使用不符合《护士条例》规定的人员。要及时清退学历、健康状况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人员,不得让其从事护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聘护理人员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学历和健康状况等相关条件,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招聘、使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符合《护士条例》准入要求的人员,加强对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等的材料审核,尤其是要加强对学历资格的审核工作,切实把好审核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努力改善护士执业注册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提供便利,原则上由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明确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其他相关护士许可事项的办事流程和材料要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统一受理护士许可申请,公开办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受理时间、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杜绝态度冷、横、硬、推,切实履行好服务告知职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有效的护士执业注册服务。
  五、依法开展护士执业准入工作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贯彻执行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证机关和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和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均为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点: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南京市中央路42号,省卫生厅机关办公楼一楼),电话:025-83620851,83620852。
  (二)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护士首次申请执业注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6. 聘用单位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7.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已具备执业条件后3年内未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
  《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换领护士执业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5、6项外,还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或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护士申请首次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发证、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各县(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省、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三)护士延续注册
  申请护士延续注册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程序同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
  (四)护士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及时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遗失补证与注销注册
  1、遗失补证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2、注销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执业护士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由注册机关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注明注销。
  今年,各地已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需申请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及注册有效期已届满需申请延续注册的,请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接收材料、审核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以市为单位集中来宁办理(各市办理时间见附件4)。

附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doc 护士执业注册格式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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