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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泰卫医〔2010〕12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0〕4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我市已经省厅确定的首批准许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九家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到医疗机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列入整改的和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试运行,期满后经现场审核合格的,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继续执业;至2010年8月31日,审核不合格或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的,要予以关闭,不得再开展血液透析技术。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血液透析室或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批准文件;
(二)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四)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五)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六)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七)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四、凡需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和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办理技术准入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未办理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展血液透析技术。
联系人:纪敏、汤毅钧,联系电话:86393170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我市首批准许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单位
级别
执业登记机关
泰州市人民医院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江苏省卫生厅
泰州市中医院
三级甲等中医院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靖江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泰州市卫生局
泰兴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泰州市卫生局
堰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泰州市卫生局
兴化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泰州市卫生局
兴化市中医院
二级甲等中医院
泰州市卫生局
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乙等综合医院
泰州市卫生局
姜堰市太宇医院
参照二级管理
姜堰市卫生局
附件2(请到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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