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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
来源:都江堰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都江堰市卫生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61929009

二、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前置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执业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1);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即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新建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报告(或试运行批复)、新建(或租用)业务用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5、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室流程布局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验原件);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验原件);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附表2、3、4);

10、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技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合同;

12、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5);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①医院变更申明;②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附表2);③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3);④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附表4); ⑤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如现法定代表人是医师的也需提供;⑥原、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免职证明文件。
(4)变更诊疗科目: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验原件);③新增科室仪器设备清单;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⑥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⑤业务用房(或改扩建部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报告或试运行批文(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须改造,并报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和设计公司与施工公司资质,供应室处置能力需要在申报床位处置能力的基础上上浮20%-30%;⑥《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⑦消防整改/竣工验收报告。

(6)变更注册资金: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验原件)。

(三)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附表8);2、医院注销申请(红头文件);3、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决议等);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

(四)遗失补办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1);2、遗失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红头文件);3、遗失补办证的单位,需先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并提供刊有该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等);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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