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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二)
来源:都江堰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二)

 

1、医疗机构必须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批准的类别建设。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发,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3)医疗机构用房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4)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8)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评审表;(9)新建医院执业登记还需提交业务用房环评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报告;(10)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可在市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政中心网站和市卫生局网站免费下载。

4、按照国家、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要按照最终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出现人员仍未变更到相应单位和岗位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撤销相应科室的许可。

温馨提示:医疗机构用房证明或使用证明是指业务用房产权或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卫生局窗口服务电话:028—6192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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