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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转发教育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乐山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川卫办发〔2009〕136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卫生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领会意见精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认识继续医学教育对加强卫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工作质量

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凡经全国继教委批准的国家级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评审的国家级I类学分项目,如在四川举办,项目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报送备案材料,接受省继教办的监督。每年省继教办按10%的比例,组织对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进行抽查,年底通报项目的备案、抽查情况,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质量评估提供依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示在川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全国性社团组织只可举办国家级、省级Ⅰ类学分项目,省级Ⅰ类学分只能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项目单位在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应按照国家、省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项目的内容、学时,不得以低层次教师代替项目确定的高层次教师,严格学分授予,学分证书不得涂改,一经涂改即视为无效证书。

   (三)加强对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凡经批准在四川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四川省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单位及人员统计表》(见附件3)到省继教办备案;每次学分授予前,应填报《四川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经省继教办核准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各地、各单位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核准,累计一年不得超过10分,且学分证书须注明“远程”字样。

   (四)加快继续医学全在线络管理建设。2009年起,全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启动继续医学全在线络化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发布和管理共享平台,对继续医学教育实现网络化管理。争取到“十一五”末,构建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学分考核制度

严格实施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规范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登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达标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依据;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较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管理者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处罚;对买卖学分证书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附   件: 

1.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2.卫生部同意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名单

3.四川省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单位及人员统计表

4.四川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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