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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萝岗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萝岗区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区医学会、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萝岗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向我局医政科反映。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萝岗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以上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穗卫函〔2009〕5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在区卫生局注册,在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机构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医学会、广州开发区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医院作为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其中,广州开发区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的考核,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医学会负责全区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
   三、考核时间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分别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一月份进行。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业务水平测评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和采取临床技能考核或综合笔试等方式,具体由考核机构制定。
  五、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考核机构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按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我局,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4、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由考核机构安排时间对其考核,并及时将该医师考核结果报我局。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学会提出复核申请。医学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我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七、工作要求
   (一)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配合考核机构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五)考核机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组织方案,并提交我局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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