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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违法行医为治理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依法打击和治理医疗机构出租、合作承包科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等非法行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医疗市场进一步净化。据了解,目前,我市的违法行医行为又有所抬头,特别是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主要在家里开诊或到有利害关系的药店坐堂等),群众反映较强烈,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公众就医安全隐患较大。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医疗服务秩序,加强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打击非法行医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针对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为治理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六届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群众健康利益至上的原则,积极推进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工作成果;加强对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力争通过开展针对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开展诊疗活动为治理重点的专项整治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医院在职医务人员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里或其他场所(如药店)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并要求患者到指定药房配药的行为(在院外处方并让患者回所在医院诊疗、配药的除外);

(三)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利用公职便利私自收取患者诊疗费用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行医的社会危害,营造整治氛围。一是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可通过派发宣传单张或悬挂标语等形式进行,使在执业地点外行医者知晓法规,自行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二是各地卫生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要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明确职责;三是全市各医疗机构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以上的全体职工大会,学习贯彻医疗执业管理法律法规,出版1期以上的宣传专栏,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遵纪守法,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确保医疗安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2月16—29日)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本单位在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行医行为。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医务人员互相监督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线索,掌握本医院每一位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在家或其他场所开设诊所或药店、是否在有利害关系的药店坐堂、是否开处方到药店提成、是否在医院内拉拢患者外出就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患者诊疗费用等。本阶段,要求医疗机构的每一位在职医务人员必须向所在医院提交有无上述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并与医院签订不参与非法行医责任书;各医疗单位科室主任以上人员要在单位会议上分别作出依法行医的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医院要执行层级管理制度,医院领导管理好业务范围科室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管理好每一位医务人员,一层管一层,一级对一级负责。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医院要在3月1日前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市直管医院提交到阳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

(三)执法整治阶段(2012年3月1—3月20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谋划、收集线索、严密取证,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组织执法整治行动,坚决依法打击。涉及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患者诊疗费用行为,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职权立案查处。本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执法整治的情况上报阳江市卫生监督所。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3月21—31日)

执法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按时完成总结 (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于3月31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市卫生局将在2012年3月31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报整治情况。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针对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违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有机构、有组织,专人负责。市卫生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1。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专项行动迅速、工作有序展开、整治收效明显。

(二)明确职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主动出击,内部分工明确,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积极完善医院内部工作制度,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用人制度,对有在执业地点外违法行医的或嫌疑的,坚决不能安排担任管理干部,并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一经查实,除追究违法责任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已担任管理干部的,一经查实在执业地点外违法行医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予政纪处分,直至撤销有关职务;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开展诊疗活动受查处的,在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及职称。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违法行医受处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本通知确定了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落实,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整治的目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强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对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重点单位、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监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已自行消除违法行为的,不再追究,对仍不改正、顶风违法行医的,达到立案标准要依法立案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袒护。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医院制度建设,从源头把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大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要通过专项整治,认真总结经验,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教育广大在职医务人员。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提供线索,依法打击医院在职医务人员违法行医行为,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

各地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每一位在职医务人员。

附件:1、阳江市卫生局开展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

违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1

阳江市卫生局开展在职医务人员在执业地点外

违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苗(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郑辉印(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贤恩(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组长)

林运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谢汝潘(市卫生局法监科科长)

曾昭国(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梁飞燕(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敖立国(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

关  行(市卫生局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叶海武(市卫生局党委办主任)

黄光彪(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林运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人:张佐銮,电话:2238357。

工作职责: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收集与汇总,及时通报;组织开展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附件2: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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