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广东卫生厅 > 正文
转发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粤卫函〔2008〕5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人发〔2008〕153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和分工,做好考试考务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报名与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确定,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及省直考点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考生报名的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与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审核通过的人员一致)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三、考试实行属地化报名,在21个地级以上市共设21个考点。其中:省(厅)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由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受理,受理地点:广州市西华路534号,受理时间:2008年8月19-25日(不含节假日),联系电话:020-81084245。
四、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的规定执行,每人每科收取50元。
五、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六、对于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与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710056)。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8〕153号


根据《护士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经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定于今年10月为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专门增加一次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现将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资格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2008年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二、报名方法及要求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等情况上传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发布考试通知,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按照就近原则,考生可选择到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相关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为: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10月11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10月12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四、考试成绩及效用

考试成绩仍采取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考试科目。通过4个考试科目者,由考试机构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各地卫生、人事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相关文章
 淮北人才卫生网:关于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
 广州卫生考试网:关于2013年度全国医师资格
 盐亭县医师考试网:盐亭县关于转发医师资格
 太湖人才卫生网:关于领取2013年医师资格考
 姜堰医学考试网:2013年全国医师执业资格考
 江北区卫生考试网:关于举办第四次全科医师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