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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十堰卫生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十卫办发[2012]14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局东风分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卫生局拟于近期集中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的执业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级以下医院和城区各医院下设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厂矿企业学校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二、校验和换证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下列申请校验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请到“十堰卫生网-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wsj.shiyan。gov。cn/);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医疗机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开展诊疗科目对应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需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六)校验期执业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
2、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
3、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4、特殊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5、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三、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结合我局工作安排情况,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在2012年12月10日前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提交校验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校验资料。对于逾期不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将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未补办校验手续的,将依《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二)市卫生局将于2012年11月组织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予以校验并换发许可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结束后,再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注销。
(三)要求各小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个体 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负责人本人持申请校验材料到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校验手续。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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