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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云南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云卫发〔2008〕28号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和全省专题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原件;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志愿和实际能力,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四、申报类别
申报的类别为中医或藏、蒙、维、傣医,任选其一。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先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卫生局根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州市卫生局。
(二)州市卫生局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负责对各州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终审,通过省卫生厅资格审查者,进入考核程序。
六、时间要求
(一)4月1日前,各州市将审核无误的《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和申报人员花名册报省卫生厅,逾期将不予受理。联系人:代江玲,联系电话:0871-7195135。
(二)4月1日至10日,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终审。
(三)4月11日至17日,将终审合格人员向社会公示。
(四)4月18日至28日,对符合条件者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践技能考试考核。
七、填报材料要求
(一)认真按填表说明填写《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手续完备,内容齐全,不得涂改,经审查无误,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印件)后方可上报。
(三)证件粘贴纸主要用于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行医资格材料复印件(证件过大可缩小复印),证件粘贴纸由县级卫生局审核原件无误后,并在复印件上签属“属实”加盖印件(公章)确认,以便各级审核。
八、考核和认定
(一)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二)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九、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领导。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严肃纪律,明确责任,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积极、稳妥、认真负责地做好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对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此次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一次性认定,至2008年6月30日停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了解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在时间规定内积极组织申报。
 
 
二○○八年一月七日
发布部门:中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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