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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印发《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2006.4.25)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发[2006]116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厂矿企业防保科、医疗保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孕产妇、婴儿的健康,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起,全市孕产妇(含流动人口)系统管理统一使用卫生局印制的〈〈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各医疗保健单位在接诊孕妇时,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并认真填写,不得使用普通病历。
二、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的印制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各医疗保健使用单位进行订购。农村牧区除医疗保健使用单位自行购买外、乡村级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的使用由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订购和提供。
三、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孕产妇保健网络建设,认真组织、协调本辖区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成立围产保健协作组,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四、各开展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应的职责,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点加强高危孕妇的筛查、追踪管理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有效降低我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孕产妇保健工作是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直接关系到母
婴的健康与安全,也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加强我市普遍开展的孕产妇
保健工作,促进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
发生率。制定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
一、孕产妇系统保健内容
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
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产妇为重点,实现分级分工管
理。
(一)早孕保健
1、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诊断。
2、为确诊的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册,列入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
3、对孕妇进行早期的卫生保健指导,包括避免接触各种有害物质。
4、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诊查、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
高危管理系统,重点监护。
(二)产前保健 严格执行围产期保健常规:询问病史、体格检查、骨盆测量、常规化验
等,孕妇须接受妊娠各期的宣教及母乳喂养的指导,知情选择开展HIV和唐氏筛查。
1、检查次数、时间。
要按照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标准要求,在农村牧区孕期检查不少于5次,城区一般不少于8
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次数。
初查:孕3个月(孕12周)前1次。
复查:孕5---6个月(20周___28周),每隔4周检查一次,孕28周后每隔两周检查1
次,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
2、检查内容  
初查:(孕12周内)
① 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史等,并推算预产期。
② 进行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妇科检查。
③常规化验:血、尿常规,尿糖、肝功能及乙肝表面检查。
④筛选高危妊娠,进行高危评分,实现高危专案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列入系统保健管理。
复查内容:(孕20周――24周)
①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②产科常规检查:测血压、体重、腹围、宫高、骨盆,检查浮肿,推广使用妊娠图。
③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
④根据需要复查血色素、尿蛋白。
  孕7个月后:
①产科常规检查,血压、体重、腹围、宫高、胎心率、胎方位、注意浮肿。
②必要时复查尿蛋白、HB、血型、B超。
③指导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的方法,包括胎动的自我监护、乳房的保健。哺乳的正确
体位和含接姿势。
④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三) 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
1、高危妊娠的筛查:
凡早孕初查或产前检查时应注意筛查高危因素,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度。在农村牧区
要根据高危因素评分标准,按管理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凡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专案
管理。
2、高危妊娠的监护管理
凡在孕期筛查出的高危孕妇都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
①在农村牧区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
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的应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
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②凡高危妊娠的孕妇均实行住院分娩,并要在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③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尽早终止妊娠。
④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单位应提高高危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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