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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的通知(2008.11.10)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办发〔2008〕13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使全市农牧民群众更好地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方案》、《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掌握我市涉农的8个旗县区(不含白云区)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迎接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力争全市8个旗县区初级卫生保健全部达标。
二、组织实施
1、各旗县区卫生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要求,积极开展本旗县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自评工作,并填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评估表》(从http://btwsj。gov。cn/bgxz.asp下载),形成自评报告。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确保本地区通过国家、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
2、我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的要求,对全市8个旗县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将通报自治区卫生厅、市政府、各旗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时间安排
11月21日前,各旗县区卫生局完成达标自评,并于11月24日前将自评报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分情况、《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评估表》报送市卫生局农卫科。12月5日前,我局完成全市达标评估。12月10日前,我局根据评估情况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联系人:李燚 联系电话:2529915

附件: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载表格下载区下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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