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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卫医字〔2009〕28号关于及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旗县市卫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精神,盟与旗县市卫生局在前一阶段已对我盟医疗机构进行了调研与初审。下一阶段是换发证书阶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卫生厅与卫生厅文件规定,由卫生厅发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由盟卫生局与旗县市发证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请各旗县市生局务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对发证权限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全部统一换证。所有正本必须打印,副本同一笔迹,美观清晰。未完成属地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可在下半年进行,当务之急先换发新证,迎接检查。

  二、2009年4月20日前,各旗县市须将由盟卫生局发证的所有在册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与付本原件(无论是否到期)、付本复印件,一并交到盟卫生局医政科,换领新证。

  三、2009年5月15日前,各地卫生局要完成属地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注册与备案工作,数据制成光盘上交盟卫生局,要求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与存档文件内容一致;对已变更的信息要即时更新并备案。盟卫生局复核合格后报卫生厅与卫生部。信息录入要与档案一致,特别是诊疗科目要与执业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对违反规定者通报处理。

  四、各地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要成立专门机构,由一把手亲自抓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卫生厅、盟卫生局文件精神。要加强医政工作的领导与监管,要充实医政管理队伍并配备专人负责医疗机构档案管理。要认真完成医疗机构校验任务与机构档案建设任务,全力做好迎检准备。

  五、其它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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