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办医政【2009】150号 五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和管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
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受理、审核、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医院(含传染病和精神病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医院(所)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受理、审核、复核分别由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中医局、妇社处负责,日常监管监管由监督处负责。
三、自通知之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立即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自查活动,对未经卫生厅审核同意擅自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文书格式要求填写相关材料,补办审核手续。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