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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银川地区民营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尤其是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医师执业注册中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心县、盐池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医师只有依法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教,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师都了解医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充分认识及时办理医师注册有关手续的必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的弊端和危害。

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医师,尤其是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等的医师,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四、《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医师注册后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除取得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外,必须在区内外三级医院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医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录入联网信息管理系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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