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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变更及重新注册许可
来源:眉县卫生局 更新:2013/9/3 字体:

医师注册、变更及重新注册许可
名 称: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重新、注销注册
依 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条 件: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拟在眉县所属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或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要变更执业地点的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医师。
一、医师注册
(一)申请执业医师注册需提交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眉县卫生局网下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陕西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7、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应交回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8、申请人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其他情形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变更注册:
(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重新注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2、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注销注册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 序:开始->受理->审核(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批->结束
期 限: 30(工作日)
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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