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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自治区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在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中,将结核病列入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好档案记录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肺结核患者或者有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有咯血症状者要及时通过学校报告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工作,督促患者或可疑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检查治疗。对发生肺结核疫情的学校,当地结防机构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积极追踪并控制传染源,以有效控制疫情在学校的流行。同时要加强密切接触者如同学、家属等人的筛查和医学观察工作,确保疫情不发生扩散。

三、要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隔离治疗,由家庭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或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结防机构督导员要定期对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发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防止耐药结核病的发生。

四、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校医或分管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使其了解肺结核病的症状、规范的治疗方案、病例管理和国家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的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可疑病人,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防结核病在人群中的感染和暴发流行。

五、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对教室和集体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学校要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附件: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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