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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请示》(内妇保院字〔2010〕2号)收悉。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卫生厅组织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对你院进行现场评估和复审,并以《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批复》批准你院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按照全区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要求和全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发展规划,自治区规划设立一所产前诊断中心。你院产前诊断工作在组织设置、技术服务能力、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等方面初步具备产前诊断中心条件。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在你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并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今后开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产前诊断中心的管理组织机构。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区产前诊断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前诊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全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的信息管理,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负责全区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检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承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锡林郭勒盟4个地区人群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工作。卫生厅根据工作发展情况对承担区域进行适时调整。

三、协助卫生厅制定自治区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规章制度,制订全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所负责区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承担卫生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与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转诊、会诊联系,组织、推广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五、要继续加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设备装备水平,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扩大服务规模,保证医疗安全,不断增强产前诊断技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盟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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