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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卫生厅组建由厅领导牵头、有关处室和医师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师协会。

2.做好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委托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并按照第十条规定准备材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地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工作要在2011年5月底前结束,并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为一周期,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第一周期为2011至2012年度。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申请简易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分别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后,所在单位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签署评定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评定意见进行复核。考核机构于7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一般程序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考核机构根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于7月底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职业道德评定要根据《卫生部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对本单位医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8月底前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再次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根据《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新、要求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联系。本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各考核单位对考核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为今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奠定基础。各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单位要大力宣传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性,使医师充分了解考核工作相关政策,自觉接受考核机构评价。同时要加强医师的教育和培训,营造注重患者、注重管理、注重质量、注重安全的氛围,使广大医师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持续改进工作质量,为群众健康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厅医管处  张颖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  刘冰  韦娜

联系电话:0471—6611216、6611216(传真)

通迅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10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电子邮箱:ice0601@vip.163。com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卫生部医管司,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医师协会,厅直属

   各医疗卫生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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