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内蒙古卫生厅 >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全区医学人才合理流动,规范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供各试点地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中参考执行。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医疗资源分布和需求情况,经研究,在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基础上,再增加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管理,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有多点执业意愿的医师办理有关手续。要积极引导多点执业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试点地区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

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不断改进工作。试点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联 系 人:田  军

联系电话:0471—6944061 

邮  箱:Tianjun524@163。com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 

相关文章
 内蒙古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同意通辽市
 金寨县医学考试网: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汉中医学考试中心:有关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
 惠州卫生网:有关做好2014年医师执业资格考
 临海人才网:2011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乐山医学网: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通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