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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卫职校毕业生纳入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范围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加快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自治区决定2009年继续实施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为此,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正在组织制定《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将在近日会签后印发。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成立很多旗县级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卫职校),培养了一大批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有许多人一直在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这一部分人员属于技校毕业生,其学历不属于正规的中专学历,不具备《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参加项目学习的条件。如何解决上述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扩大项目覆盖面、为农村牧区培养更多适用的卫生人才,成为今后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学历资格问题,更好地落实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自治区卫生厅商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研究,拟将具有卫职校临床专业学历的卫生院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纳入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计划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项目学习的卫职校毕业生,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进入推荐单位(卫生院)的在职在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在2000年9月1日前进入卫职校西医临床类专业学习、并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证书,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卫生院及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8月31日后出生)。

二、具有卫职校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学习毕业后所取得的医学专科学历,不作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但享有国家高校成人教育应享有的同等的权利。

三、具有卫职校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学习的同时,应参加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批准的包头市卫生学校举办的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医学学历教育。此学历按照国家规定,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执业。

四、参加项目学习的具有卫职校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学费自理,或原单位给予补助。自治区卫生厅将协商招生学校适当降低学费。

五、各盟市名额分配和推荐表见附件,请各盟市卫生局务于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项目学员推荐工作。

六、在推荐学员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来执行,严肃纪律,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以虚假材料申请参加项目学习者,卫生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联 系 人:王润明

联系电话:0471—6944493

附件:1.2009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名额分配一览表

   2.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表

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协议书(参考样式)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包头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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