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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卫生系列局有关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公告
来源:延安市卫生局 更新:2014/11/17 字体:

延市卫发〔2014〕255号

各县区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3〕38号)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陕卫基层发〔2014〕3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执业再注册对象

(一)按照2009年原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安排的通知》(陕卫办农发[2009]149号)要求,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满5年,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拟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按照2012年《陕西省人www.med126.com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要求,及原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农发[2012]386号)要求,通过考试合格后补充的乡村医生。按照首次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进行执业注册。

(三)申请人员必须符合《条例》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的规定。

二、不予执业再注册的特殊情形及相关情况处理

(一)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在此次再注册工作中。

(二)按照2009年原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安排的通知》(陕卫办农发[2009]149号)要求,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已不在村卫生室执业或执业期满后未批准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书收回注销,此次不得换发新证再注册。

(三)持有2009年前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其他乡村医生从业证件,不得换发新证再注册。

(四)乡村医生本人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以后再次申请到村卫生室执业应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条例》第十四、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六)不得将乡村医生注册到已撤销或应该撤销的村卫生室。

(七)关于“撤村改居”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按照原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卫农发[2012]147号)执行。

(八)年龄超过60岁的原则不予再注册。如确因工作需要续聘,且本人提出申请,在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可继续在村卫生室注册执业。

三、本次再注册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广泛宣传(10月30日以前)。各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换证的目的、程序和意义,要把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同时做好《条例》和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基层卫生政策的宣传。

(二)第二阶段:申请再注册(11月15日前)。乡村医生本人向所在县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表》(2014年)(见附件1)。

(三)第三阶段:审核登记编码上报(11月31日前)。各县区卫生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继续执业条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对符合执业注册条件,拟进行再注册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区卫生局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原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统一编码的通知》(陕卫基发[2005]68号)规定进行统一编码,建立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档案。并填写《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信息登记表》(2014年)(见附件2)同时将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一并登记。对于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旧证收回后由县区卫生局负责旧证销毁工作,并填写《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情况汇总表》(2014年)(见附件3)。由县区卫生局将审定合格的材料按照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填写报送市卫生局基妇科复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22975131@qq。com。

(四)第四阶段:复核汇总报备(12月10日前)。市卫生局将对各县区上报的附件2和附件3进行复核汇总后函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备案。

(五)第五阶段:印发新证(12月31日前)。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市卫生局报备乡村医生人数核发空白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各县区卫生局根据审核备案名单,负责证书填写、盖章和核发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登记备案执业证书编号对应乡村医生本人,进行执业注册,发放执业证书。

(六)第六阶段:总结工作(2015年元月)。各县区卫生局对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换证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月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基妇科,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22975131@qq。com。市卫生局汇总后于2015年1月10日前函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乡村医生实行执业再注册,是按照《条例》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换证和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再注册和换证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的开展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违章违法办事,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监督方式,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对于群众的反映问题,限期给予答复,并逐级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确保此次执业再注册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卫生局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有关书面材料以备检查。对于由申请人造成的失误,责任自行承担,对于各县区卫生局或工作人员的失误,后果由县区卫生局和责任人承担。

(四)通过此次换证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清理整顿。要将此次再注册换证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相结合,要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资源配置,结合乡村医生设置标准,合理确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

(五)此次换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按照原卫生部《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乡村医生相关费用。

(六)换发新证后,高级职称考试网乡村医生的注册、聘用、培训、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县区卫生局严格按照《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文件执行。

 

附件:1.《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表》(2014年)

  2.《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信息登记表》(2014年)

  3.《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情况汇总表》 (2014年)

 

 

  延安市卫生局

   2014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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