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务室、村卫生室: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鄞卫发[2014]45号)要求,我区绝大部分医疗机构于2014年4月至6月分批完成了年度医疗机构校验。但有四家医务室(村卫生室)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校验。经初步核实,其原因如下:一是医务室长期未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实际处于关闭状态;二是乡村医生进入服务站工作,村卫生室处于息业状态,村委会决定不再继续举办村卫生室。经催告、责令其限期完成校验(鄞卫通[2014]46号)等程序,目前该四家医疗机构仍未提出参加医疗机构校验。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此,我局决定注销该四家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名单如下:
宁波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
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医务室
洛兹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
钟公庙街道慧灯寺村卫生室。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2014年12月23日